审批意见:
宛环社审〔2023〕02号
关于南阳 (略) 不锈钢阀业及汽车配件绿色铸造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南阳 (略) :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5NCHR69)报送的由河南 (略) 编制的《南阳 (略) 不锈钢阀业及汽车配件绿色铸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我局联审联批办公会议(〔2023〕1号)集体研究并审查通过,批复如下:
一、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内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项目污染防治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认真落实该项目各类环保投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和环境管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运行不得降低项目区及周边环境质量和功能,确保各类外排污染物达标排放。按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视频监控等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水。项目排水系统必须严格实行雨污分流。营运期中频电炉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碱液喷淋系统用水定期补充不外排;酸洗钝化工序清洗废水排放至沉淀池(30M3)内,处理(中和+气浮+混凝沉淀)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后暂存清水池(30M3),回用于第一道清洗工序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化粪池沉淀处理后经污水管网进入社旗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废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气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项目营运期中化蜡、制蜡模及冷却废气、蜡模修整等工序中产生的有机废气在密闭的综合生产车间内二次密闭,经集气罩和引风管微负压抽风,共用一套“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20m高排气筒”处理,处理后各类污染物外排浓度、排放速率、排气筒高度及设置等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GB16297-1996)表2标准及《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辅料混料工序经面层间二次密闭,产生的粉尘通过引风管微负压抽风至一套高效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经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及《 (略) 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方案》中排放要求;中频电炉熔炼烟尘经密闭收集进入一套高效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和除渣、浇铸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分别进入高效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共用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和《 (略) 2019铸造行业污染治理方案》中排放要求;脱模废气、抛丸粉尘及打磨粉尘分别收集,通过一套高效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20米高排气筒排放,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及《 (略) 2019铸造行业污染治理方案》中排放要求;酸洗钝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一套碱液喷淋系统处理后经20米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无组织废气排放须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 (略) 2019铸造行业污染治理方案》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
3.噪声。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要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要全部依法依规进行收集、贮存、转运和无害化处置。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要求,并做好“三防”等措施。危险废物贮存要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相关要求,并依法依规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排放口,设立明显标志。
(五) 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六)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满足《报告表》和项目总量核定意见中的控制要求。
(七)如果今后国家、 (略) 颁布严于本批复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或新的管理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或要求执行。
四、项目建成和运行过程中必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保管理制度。
五、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采用的处理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若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的日常监督 (略) 生态环境局社旗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