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 (略) :
你公司《关于〈新疆 (略) (略) 黄山南铜镍矿采选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 (略) (略) 黄山南铜镍矿采选技改工 (略) 伊州区东南120°方向, (略) 直距约120km, (略) 伊州区管辖,中心地理坐标:东经94°40′30″,北纬42°11′45″。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采用地下开采方式,采矿规模60万吨/年,选矿厂处理原矿能力增加至60万吨/年。服务年限20.58年。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个工业场地、1座废石堆场、1座矿石堆场、1座充填站、选矿工艺设备,尾矿库内新增排水井、排水管排洪系统;新建噪声治理、环境风险治理等工程。本项目永久占地面积15.51万平方米,工程总投资13714.9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93.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8.7%。
二、根据乌鲁木齐天 (略) (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 (略) (略) 黄山南铜镍矿采选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2〕245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2〕172号),该项目符合自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边开发、边恢复”的原则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及恢复措施,参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HJ652-2013)等相关要求,严格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开展生态监测,最大限度减轻对地表的扰动,减缓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科学合理地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尽量少挖方、少填方,最大限度地保持原有地貌;加强管护等措施确保修复成效,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本项目须做好施工场地的恢复工作,并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保护。闭矿后及时拆除地表设施,恢复原有生态、地貌。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设置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搅拌砂浆等施工环节,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地埋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
运营期矿井涌水、充填溢流水、井下凿岩及除尘废水经收集并在二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选厂废水经二级沉淀池(絮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于项目的工序生产中;尾矿库回水量经尾矿库设置的排水管收集至二级沉淀池澄清处理后回用于选矿生产。以上生产废水均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表2的间接排放标准。生活污水经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 *-2019)表2中A级标准后用于项目区绿化。
严格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对二级沉淀池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系统,做好地下水跟踪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必要的优化措施,合理设置截水沟,确保矿区地表水和地下水得到有效保护。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施工现场设置围栏,洒水抑尘,避免在大风天气进行大量土方施工作业,物料运输、堆放加盖篷布等措施。运营期封闭厂房有组织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多管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中的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加强无组织废气治理,确保无组织粉尘最大落地浓度小于《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施工期废土石优先用于工业场地平整填方、道路建设等,剩余分类堆放在废石堆场,后期可用于采空区回填;施工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定期拉运至生活垃圾集中拉运至符合环保要求的垃圾填埋场填埋或后期矿区自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
运营期废机油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后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储存、转移、运输等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要求;产生的废石部分留置采空区作为充填的基底,部分分层压实堆放在新建废石场内;尾矿全部排入尾矿库中;尾砂部分排入尾矿库、部分作为充填站的骨料充填采空区;收集尘返回生产工艺;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定期拉运至符合环保要求的垃圾填埋场填埋或后期矿区自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
(五)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吸声及隔声、高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工业场地厂界昼、夜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对柴油储罐、尾矿库、废石堆场等可能发生重大环境风险的区域制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严格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物资、应急队*等保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七)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整治矿区遗留的生态环境问题,并作为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提条件之一。
(八)项目稳定达产运行后,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3-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五、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伊州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伊州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