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商务委员会
(略) 会征求《重庆市万州区会展业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科学制定我区会展管理办法,做好会展业申报、备案、举办等工作,加强会展活动监督管理,促进会展业规范有序发展,我委编制了《重庆市万州区会展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略) 会公开征求意见, (略) 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2年8月27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邮递信件: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楼343室(区商务委服务业科)
2.办公电话:区商务委服务业科 023- ***
附件:《重庆市万州区会展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万州区商务委员会
2022年7月26日
重庆市万州区会展业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展活动的管理,规范会展活动秩序,促进会展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会展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略) 称会展,是指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招商招展的方式, (略) 和预定时间内举办的物品、技术和服务等展览、展销活动。
(略) 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实施方案和计划,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承担会展活动各项责任的单位。
(略) 称承办单位,是指接受主办单位委托,负责布展、展品运输、安全保卫等会展具体事项的单位。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资金、人员、措施和制度。
第四条 会展业管理遵循市场规则,倡导有序竞争,鼓励行业自律,进行适度监管,依法维护会展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区商务委是会展 (略) 门,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会展业行业发展规划和标准,指导全区会展业规范发展;
(二)负责会展活动的申请审查和备案登记;
(三)负责会展业的统计、培训和行业信息公布等工作;
(四)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的以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 (略) 、区住房城乡建委、 (略) 、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 (略) 、 (略) 、区信访办、万州海关、区 (略) 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实行会展计划提前申报和统筹管理制度。每年11月,会展主办单位将下一年度拟举办的会展计划报区商务委。区商务委将会展计划统筹后,报区政府会展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并公布。对同类题材且举办时间间隔不足一个月的会展,由区商务委协调,引导举办单位有序办展。
第八条 实行会展单位资格审查和会展活动备案登记制度。会展主办单位应在会展举办首日前45天,向区商务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主承办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举办的会展,还应提交联合举办协议书;
(三)会展活动方案,包括会展活动目的、名称、内容、主(承)办单位、起止时间、活动地点以及展位收费标准、组织(筹备)工作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等。
(四)活动安保方案、应急预案、消费质量管控方案等现场管理文件。
(五)展会现场布置、展间设计、应急疏散等效果图。
(六)承诺书。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区商务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情况回复。对符合办展条件的出具备案登记证明,同时 (略) 、区住房城乡建委、 (略) 、 (略) 、 (略) 、区 (略) 等单位,以及会展 (略) (略) (略) (镇乡人民政府)。
第九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会展主办、承办单位对会展活动的治安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主办承办单位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于会展举办前20 (略) 提交治安安全许可申请。 (略) 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会展活动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安全要求的出具安全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会展应避开城区人流、车流集中和不易疏散的区域选择场地。
第十一条 会展主办单位在收到治安安全许可后,在市政广场办展的,须向 (略) 申请办展场地,提交会展活动的平面布置以及环境卫生管理方案。 (略) 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情况回复。对符合办展条件的,须与主办单位签订场地租用协议。
第十二条 已办理备案、安全许可、场地租用手续的会展,需要变更会展名称、举办单位、举办时间或地点等事项的,主办单位应向原备案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得到许可同意后方可变更,并及时通知参展方。
第十三条 会展主办、承办单位对会展设施搭建的安全工作负责。会展场地临时设施搭建应委托具备资质的企业实施,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必要时,须聘请相关专家对搭建现场进行检查指导。区住房城乡建委、 (略) 、区 (略) 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对会展活动现场安全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经审查验收合格的会展设施,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会展活动备案、举办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制度。遇重大会议、重大节庆、重大事项等特殊时期, (略) 门须将会展活动管控要求及时告知区商务委,会展活动备案、举办工作,按照区委、区 (略) 门会展活动管控要求办理。不得举办会展活动特殊时期确需举办的,由区商务委报请区政府办协调统筹办理。
第十五条 会展主办、承办单位对会展场地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维护和市容环境卫生负责。会展场地应设置专门的安全通道,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安排专人负责场地内的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维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对损坏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的应照价赔偿。
第十六条 会展主办、承办单位对参展商品质量安全负责。在招展过程中,会展主办、承办单位应与参展方签订商品展出质量保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查验参展商的营业执照并索取营业执照复印件、参展商品的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并与实物进行比对。凡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产品,不得准予入场展销。
第十七条 招展信息应以会展主办单位名义发布。联合举办会展的,应当共同发布招展信息。招展信息应当客观、全面、真实、合法,信息发布的会展名称和主题、举办时间和地点等,应与备案许可的事项内容一致。采取广告形式发布招展信息的,严格按照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发布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不得虚构、夸大会展规模和性质,不得盗用其他单位名义办展,不得骗取参展者参展费用,不得从事违法 (略) 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活动,不得从事与会展名称、内容不相符的活动。未经其他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在招展信息中将该单位列为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者其他参与主体。
第十八条会展主办、承办单位举办商品展销类会展,应在会展场地设 (略) 理点,并在醒目位置公布 (略) 、区消费者协会等单位的投诉举报电话,展销会结束后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主办方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第十九条 会展主办、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做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展前参展项目、展品、展板、展台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督促参展方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参展项目进行检查。参展方应当积极给予配合。
(略) 按其职能职责,对会展活动现场商家资质、商品质量、服务、信息发布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会展活动结束后,会展主办、承办单位及时将展品、展具撤离会展场地,并负责场地环境清理和撤展施工安全。撤展后5日内,主办单位将会展活动总结和统计报表报送区商务委。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年末报送下年度会展活动计划时申请以区政府名义主办、承办或联合主办、承办:
(一) (略) 会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全区重大战略实施或外事外贸工作需要的;
(二)属全国性、综合性或较强专业性的品牌会展,或展览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展位超过300个的。
需以区政府名义主办、承办或联合主办、承办的会展,由主办单位 (略) 门或区政府提出申请, (略) 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会展,且举办时间在3日以上的, (略) 、区商务委、 (略) 等单位应当派员进驻场地开展监管与服务。会展承办单位应 (略) 、区商务委、 (略) 等单位进驻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一)区 (略) 门主办的会展;
(二)展出面积达5000平方米或展位在200个以上的会展;
(三)在国内或地区有重大影响的会展。
第二十三条 区商务委应当根据会展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状况,适时发布会展项目指导目录,建立会展业咨询服务制度,对重点会展实行事前、事后评估,为参展商提供咨询。应当设立会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会展其他从业单位的信用档案, (略) 会公布违法、失信的会展从业单位及负责人名单, (略) 会广泛监督。
第二十四条 (略) 、区商务委、 (略) 等单位应加强对会展活动的巡查,维护会展活动秩序, (略) 理纠纷,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和会展举办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会展主办、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的, (略) 门根据有关法 (略) (略) 罚。
第二十六条 会展业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 (略) (略) 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委会 (略) 门及单位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会展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13〕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