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9004破1号之三
申请人: (略) 卫祥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管理人。
2024年12月16日, (略) 卫祥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管理人以其制作的《 (略) 卫祥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为由, (略) 裁定认可。
本院查明,2024年11月26日, (略) 卫祥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同意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人数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86.86%,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6.83%,《 (略) 卫祥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会后, (略) 卫祥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对未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进行了征询表决,最终同意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人数占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92.83%,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75.54%。
本院认为, (略) 卫祥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管理人提出的《 (略) 卫祥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参会的债权人表决通过,该方案确定的清偿顺序、分配方式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 (略) 卫祥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李 行 德
?审 判 员 黄 超
审 判 员 方 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语 嫣
附: (略) 卫祥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破产财产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