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无水氯化钙置换结晶氯化铝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 (略) 站意见征集栏目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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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公示期内(2024年4月2日-2023年4月9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无水氯化钙置换结晶氯化铝技改项目 |
建设地点 | 洪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洪江区)湖南 (略) 现有厂区内 |
建设单位 | 湖南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 (略) |
项目概况 | 湖南 (略) 拟在洪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洪江区)(以下简称“园区”)公司老厂区内已搬迁的氯碱车间场地上改建一套*吨/年无水氯化钙生产装置,同时拆除原*吨/年结晶氯化铝项目的生产设备设施。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配制和压滤厂房、造粒厂房、石灰石仓库、产品仓库、罐区等,且主要生产厂房全部利旧改建,原配电房完全利旧,公用设施水、电、气、通信等全部利旧,环保工程配套建设。拆除结晶氯化铝生产装置后的空置厂房用作盐库。技改项目建成后,年消耗盐酸*t、石灰石8900t、生石灰100t,生产无水氯化钙*t/a。产品种类由结晶氯化铝置换为无水氯化钙。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施工期污染影响。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扬尘防控“6个100%+2”要求,重点做好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减小噪声和扬尘污染,做好水土保持。须按照相关要求,安全拆除原*吨/年结晶氯化铝生产线生产设备设施,认真做好拆除污染防治工作,防止拆除活动中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遗留物料和残留污染物污染土壤及周边环境。 2.废气污染影响。项目钙液制备工序产生的反应尾气采用“两级碱液吸收+一级水洗吸收”处理设施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热风炉及流化床干燥废气采用“旋风除尘器+两级尾气吸收塔+电除尘(雾)器”处理设施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盐酸储罐呼吸废气采用“水喷淋吸收”处理设施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确保处理后的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氯化氢、SO2、NOx排放符合《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严格控制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各生产环节应加强设备管理、密闭或负压操作等措施,确保颗粒物厂界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厂界浓度符合《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3.废水污染影响。项目产生的吸收塔、喷淋塔洗气废水和设备清洗废水均排至中和池中回用于生产,不外排;车间地面清洁废水、循环水系统废水、初期雨水等依托厂区现有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能力为1000m3/d,采用“中和+絮凝沉淀+澄清”处理工艺)处理,经处理后的废水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并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要求后由厂区总排口经企业专管排至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外排沅江。 4.固体废物污染影响。项目设备检修产生的废机油、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其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并及时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生产过程产生的压滤渣、废包装袋、废滤布等一般工业固废外售综合利用或外委处置。厂内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5.噪声污染影响。采取优化生产车间与设备平面布局,优选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 6. 地下水及土壤污染影响。对生产车间、废水处理区、物料及危险废物存放等场所地面采取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7. 其他。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严格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严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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