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博白县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新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 2201- *** -04-01- *** 。
二、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租用座落在博白县博白镇大 (略) (略) 的土地及建筑(废弃猪场)进行建设生产,占地面积1200m2,总投资60万元,主要建设原料仓库、生产车间、产品仓库,配套建设办公区、给排水、供电、环保工程等设施,年产90万件铁艺工艺品。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通报2021年设区城市及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函》(桂环函〔2022〕 (略) ),博白县2021年环境空气中,SO2、NO2、PM10、PM2.5年平均浓度、CO24小时平均浓度、O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要求, (略) 在区域为达标区。
水环境: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 (略) 理后委外定期用 (略) 置,不排入地表水体,项目废水排放方式为间接排放。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判定,本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B,不必进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声环境: (略) 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主要为项目 (略) 的大良村,大良村昼间噪声监测值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生态环境: (略) 在区域以农业生态系统为主,农作物以水稻为主,其他有花生、黄豆、玉米、蔬菜等。栖息有常见的鸟类、蛇、鼠类及昆虫类等常见动物。评价区域无国家保护的珍稀濒危动、植物种类和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生态敏感区。总体而言, (略) 在区域生态环境较为良好。
四、项目建设按照 (略) 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 (略) 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项目租用废弃猪场进行建设生产,施工期主要内容为生产设备的安装、调试,不涉及基础开挖,施工期产生的污染主要为设备安装、调试时产生的噪声,噪声值较小,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施工内容少,施工期短,施工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随施工结束而消除。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喷塑工序粉尘采取负压集气系统收集+一级滤芯除尘器+二级 (略) 理后无组织排放,并加强车间通风换气。
②烘烤固化工序采取集气罩收集、活性 (略) 理后经1#15m排气筒排放。
③木材边角料燃烧废气采取 (略) 理后经2#15m排气筒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生产废水经 (略) 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②生活污 (略) 理后的生活污水用于附近农田施肥,不排入附近地表水体。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选用高效低噪设备。
②定期检修清理设备,防止因设备故障产生的非正常噪声。
③生产设备设置减震基座等降噪措施。
④对运输车辆采取慢速行驶及禁鸣喇叭等措施。
⑤加强生产管理,教育员工文明生产,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噪声。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废包装材料经收集后外售 (略) 。
②滤芯除尘器收尘经收集后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③灰渣收集后提供给附近村民作农田菜地的肥料。
④废活性炭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 (略) 置 (略) 置。
⑤生活垃圾经收集 (略) (略) 置。
(5)产业政策相符性
项目生产的产品为铁艺工艺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同时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略) 发[2005] (略) 文)第十三条“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因此,本项目可视为允许类项目。
2022年1月12日,博白县 (略) 以“项目代码:2201- *** -04-01- *** ”予以本项目备案,同意本项目的建设。
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选址合理性
(略) 址位于博白县博白镇大 (略) (略) ,用地原为猪场,项目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根据“ 选址意见的申请”,博白县博白镇乡村建 (略) 同意本项目选址。根据“ 博白 (略) 来文答复”,博白 (略) 同意本项目选址。项目北 (略) ,西北面320m为216省道,交通便利,便于原料、成品的运输。项目水电供应设施配备完善,可满足生产生活要求。项目选址不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特殊文物保护古迹等敏感区域内。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污染物经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处于可接受范围内。
(略) 述,本项目选址合理。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建设与玉林市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略) 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略) 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 (略) 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 (略) 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 (略) 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 (略) 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 (略) 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玉林市博 (略)
2022年4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辽宁丰木 (略) ,本局监督管理股,污防办,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略) 。 |
玉林市博 (略) 办公室 2022年4月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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