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威宁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
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各相关单位:
根据《 (略) 委办公室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彝族苗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毕委办字〔2024〕13号)、《中共威宁县委办公室 威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威党发〔2024〕6号),因机构改革,威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原金融工作办公室相关职能职责(含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职能职责)划入威宁县财政局。现将威宁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调整为威宁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威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