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畅通环境污染问题的群众投诉渠道,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急、难、愁、盼”问题,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 (略) (略) 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建立本部门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 (略) 置工作机制。
一、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 (略) 、 (略) 委、市政府、 (略) 委、区政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战略部署,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广泛收集的生态环境问题发现机制,快速反应的生态环 (略) 理机制, (略) 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全面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生态基础和绿色支撑。
二、举报投诉受理机制
(一)举 (略) 置原则。生态环境问题举 (略) 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规范高效、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举报投诉受理渠道。受理 (略) 信办、 (略) 、(略)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略) 长信箱、来信、来 (略) (略) 管理 (略) (略) 。
(三)举报投诉受理事项。本部门依据原有规定受理、处置投诉举报线索,并明确专人登记、收集和整理涉及生态环境的投诉事项。
三、举 (略) 理机制
(一)受理时限。对公众投诉举报材料进行审查后,一般应当当场答复是否受理,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告知书。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告知书。如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不予受理告知书中详细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 (略) 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建立分办渠道,按照投诉内容、职责分工,转交相关业务股室进行办理。
(三)调查核实。承办业务股室应当采取约见双方当事人或者现场走访等多种方式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分析,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出公正 (略) 理意见,督促被投诉对象迅速整改。需要有关单位配合查清事实或者提供相关证据的,应当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参与调查核实。
(四)办理时限。承办业务股室对办理行为和办理结果负责。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回复;对于较复杂的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时限自收到交办函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需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报告投诉受理机构同意,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办理过程中需启动行政程序或者法律程序的,办理时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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