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5月,来安县土地管理局成立。2015年8月,来安县整合房屋、林地、土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成立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县不动产登记局)。2019年3月,将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的国土资源管理职责、县农业委员会(县林业局)的林业工作相关职责,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县水利局的水利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县农业委员会的草原监督管理、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以及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委员会(县林业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来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保留县林业局牌子。内设办公室(人事股、财务股)、自然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股(测绘地理信息股)、自然资源权益管理股、国土空间规划股(市政规划股)、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耕地保护监督股、地质矿产管理和安全生产股(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国土空间利用股(建设工程规划股)、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服务股、群众工作站)、造林绿化股(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林政和自然保护地管理股(林长制工作股)等股室。下属县土地储备中心、县土地开垦中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察大队、县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县测绘中心、县土地征迁事务所、县规划事务所、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县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县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站)、县湿地公园管理服务所、长山国有林场、复兴国有林场、县林科所及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所。
一、主要职责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职责
1、按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县级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3、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相关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 (略) 建设和维护。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会同有关部门调处全县重大自然资源权属和不动产权属争议。
4、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报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县管理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5、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落实省、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全 (略) 场监管。组织研究县级自然资源管理涉及经济调节、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6、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指导县相关主管部门编制实施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划定全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政策。负责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审查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7、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贯彻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8、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负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9、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10、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1、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核实。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12、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规划勘察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 (略) 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13、推动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贯彻执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14、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15、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县林业局主要职责
1、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标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政策规定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2、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3、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和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
4、负责推进林长制工作。拟订全县推进林长制相关配套制度,组织开展林长制实施情况检查监督、考核工作。承办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交办的有关事项。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负责县级林长制办公室工作。
5、负责全县*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县级重点保护的*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全县*生野生动植物的救助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规定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6、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7、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还湿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8、指导全县林业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
9、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10、负责按综合防灾救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11、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县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12、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和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全县林业队*建设。
13、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单位地址:来 (略)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13楼
联系电话:0550-*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7:30
主要负责人: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