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示:
(一)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
(二)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1.宁 (略) 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内容;
2.贺兰县盛源丰种植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内容且申请许可材料中检验人员1人;
3.贺兰县增瑞蔬菜种苗繁育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内容;
4.宁夏 (略) 许可证编号:D(宁银贺)农种子(2022)第0004号已被撤销;
5. (略) 许可证编号C(宁银贺)农种许字(2022)第0001号(有效期2022.7.22至2027.7.21),已被撤销;
6. (略) 许可证编号:D(宁银贺)农种许字(2023)第0003号(有效期2023.3.8至2028.3.7),已被撤销。
现对以上六家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公示之日起,被注销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副证)和许可证编号停止使用。
附件:注销企业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信息
贺兰县审批 (略)
2024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