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审批事项 名称 | 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提供单位 | 适用情形 | 备注 |
1 | 政府投资 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 告审批 | 01 |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 项目审批部 门 |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已列入相关规划的 项目无需提供。 | 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由相关部门 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 后共享共用,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02 |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申请文件 | 项目单位或 主管部门 |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 | |||
03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
04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 选址意见书 | 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 |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涉及土地利用的建设项 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 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 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 部门批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办理选址意见书。 | 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由相关部门 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 后共享共用,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
05 | 节能审查意见 | 节能审查机 关 |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除年综合能源消费 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 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 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 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由相关部门 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 后共享共用,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序号 | 审批事项 名称 | 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提供单位 | 适用情形 | 备注 |
1 | 06 |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 项目报送单 位,项目所在 地人民政府 或其有关部 门 |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重大项目。 | ||
07 |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省级人民政 府水利水电 工程移民管 理机构 |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涉及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 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由相关部门 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 后共享共用,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
08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 价审核意见 |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涉及影响航道通航的项目。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权限在国家、省的, 继续保留。航道通航条件影 响评价 (略) 内的,政府部门出 具的批复文件,由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实 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后共享共用, 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
2 | 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 与选址意 见书 | 0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 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 项目单位 | 涉及土地利用的建设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 预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以 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办理选 址意见书。 |
序号 | 审批事项 名称 | 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提供单位 | 适用情形 | 备注 |
2 | 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 与选址意 见书 | 02 |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报 告 | 项目单位 | ||
03 | 项目建设依据(审批 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 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 复文件, 直接审批可 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 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 划文件或者产业政策 的文件; 备案类项目 提供项目备案批准文 件) | 项目单位或 主管部门 | 涉及土地利用的建设项目,以及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 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国土空间 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 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其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提供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政策要求的文件。 | 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由相关部门 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 后共享共用,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
04 | 建设项目登记信息单 | 项目单位 | 涉及土地利用的建设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 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 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以划 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办理选址 意见书。 | |||
05 |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初审意见 | 地方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 |
序号 | 审批事项 名称 | 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提供单位 | 适用情形 | 备注 |
2 | 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 与选址意 见书 | 06 | 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 图件( (略) (县)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 查意见,经办人和负 责人签名,并加盖部 门印章) | 地方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 | 涉及土地利用的建设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 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 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以划 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办理选址 意见书。单独申请用地预审或选址的项目选择提供。 | |
07 | 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方 案(属于《土地管理 法》第 25 条规定情形 的项目) | 地方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 | 涉及土地利用的建设项目,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 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 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地预审选择提供。 | |||
08 | 项目土地用途调整暨 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占用永久基本农 田的项目) | 地方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 | ||||
09 | 项目用地规划选址论 证报告》及专家审查 意见(城乡规划未涵盖的项目,以及因建 设安全、环境保护、 卫生、资源分布以及 涉密等原因需要独立 选址建 (略) 重点建设项目) | 项目单位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 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选址选择提供。 |
序号 | 审批事项 名称 | 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提供单位 | 适用情形 | 备注 |
2 | 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 与选址意 见书 | 10 |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 标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 表(2000 年国家大地 坐标系) | 项目单位 | 涉及土地利用的建设项目,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 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 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地预审选择提供。 | |
11 | 按规划选址审查要求 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安全、水务、林业、文物保护等相关部门意见。 | 项目单位或 主管部门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 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选址选择提供。 | |||
3 |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 | 0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报批申请书 | 项目单位 |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执行。 在已完成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区域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引用区域评估成果。 | |
0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表) | |||||
03 |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 宜公开信息的说明 | |||||
04 | 公众参与说明(环境 影响报告书项目) |
序号 | 审批事项 名称 | 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提供单位 | 适用情形 | 备注 |
4 | 生产建设 项目水土 保持方案 审批 | 0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 持方案审批申请 | 项目单位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因生产建设活动扰动地 表、损坏植被造成轻度以上水土流失的平原区开办的 生产建设项目。对开发区内项目全面实行水土保持承 诺制管理。 | |
0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 持方案 | |||||
5 | 建设项目 压覆重要 矿产资源 审批 | 01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 产资源审批申请函 | 项目单位 | 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压覆重要矿床的。 | |
02 |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初审意见 | 地方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 | ||||
03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 产资源评估报告(含建设项目选址位置图、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范围与拟压覆矿区关系叠合图、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结果表、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可避免性论证材料等内容) | 项目单位 | 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压覆重要矿床的。在已完成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方实施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引用区域评估成果。 |
序号 | 审批事项 名称 | 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提供单位 | 适用情形 | 备注 |
5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审批 | 04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 产资源评估报告的评审备案证明 | 项目单位 | 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压覆重要矿床的。在已完成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方实施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引用区域评估成果。 | |
05 | 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 签订的协议原件、矿业权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矿业权人公 章) | 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压覆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 | ||||
6 | 安全评价 审批 | 01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 查申请书及文件 | 项目单位 | 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 |
02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 告 | |||||
03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 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由相关部门 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 后共享共用,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 ||||
04 | 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 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 | 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由相关部门 业务系统实时交换到“皖事通办”平台 后共享共用,无需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