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78号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M
地?????址:黑 (略) 肇州县杏山 (略) ???????????????????????????????????????????????
法定代表人:王林先
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 (略) (略) 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堆肥场防雨棚已拆除,堆肥场没有防雨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4年7月25日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企业以及法定代表人王林先的身份;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5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堆肥场的防雨棚已拆除,堆肥场没有防雨设施露天堆放的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5日拍摄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堆肥场防雨棚已拆除的情况;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5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投产时间、投产规模和未建设防雨设施的情况;
5.你单位于2024年7月25日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受委托人身份的情况;
6.你单位于2024年7月25日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手续情况;
7.你单位于2024年7月25日提供林 (略) (略) 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复印件1份,林 (略) 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你单位原储粪设施被要求拆除并恢复草原植被的情况;
8.你单位于2024年7月25日提 (略) 置协议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对其产生的粪污定期拉运制作有机肥料的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 (略) 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以《 (略) 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7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 (略) 理,畜禽养殖场、 (略) 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略)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环 (略) 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你单位生产时间为1年以上2年以内;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状态为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你单位养殖规模为2000<猪存栏数≦4000头;你单位不正常运行持续时间为一个月以上;你单位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你单位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你单位无补救措施;你单位改正态度为积极改正。我局决定对 (略) 以如 (略) 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
限你单位自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 (略) (略)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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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