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 (略) 建设项目节能报告
的批复
遵市发改审批环资〔2024〕49号
(略) 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报来《 (略) 建设项目节能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投入使用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应控制在1647.11吨标准煤(当量值)、4025.55吨标准煤(等价值)以内。其中年消耗电力、天然气、水应分别控制在1330.*千瓦时、0.*标准立方米、2.*吨以下。项目全塑盖注塑工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控制在293.34千克标准煤/吨以下。
三、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加强和改进以下节能工作:
(一)在项目设计阶段中,要进一步提高能效水平,须选用能效达到先进水平或节能评价值的重点用能节能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用能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二)项目投入使用后,要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相关规定,建立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GB*)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统计制度。
(三)项目投入使用后,要加强用能管理和设备保养,积极开展各项能耗指标与省内外先进水平的比较分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建设单位应依据本批复和最终版节能报告,对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主动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节能降碳主体责任。 (略) 发展和改革局应及时报告项目节能有关重大事项。
五、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