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办事程序
一、备案
各部门建立系统内的统计调查项目,应自本部门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或贯彻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统计部门5个工作日完成备案批复。
二、审批
(一)申请:
各部门建立系统外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以正式文件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申请立项,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建立统计调查项目的政策依据,包括上级部门或同级政府的有关文件或会议纪要,有关领导同志的批示等相关材料;
(2)调查方案,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综合表、调查方法、填报要求、分类标准、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实施方案。
(二)审核:
政府统计部门从收到审批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承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准予立项;部分符合规定的,提出修改意见由有关部门修改后准予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立项,并向申请部门说明理由。
(三)批复:
经审批同意立项的,批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批复文件。批复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批复文件的文号;
(2)批准统计调查表的表号;
(3)申请人的名称;
(4)申请建立统计调查项目的名称及事由;
(5)统计调查项目截止期限;
(6)制作批复文件的机关名称和制作日期。
有关部门在接到批复文件后,在部署调查工作的同时,应当在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印刷的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报批准机关。
有关部门在紧急或特殊情形下申请立项的统计调查项目,政府统计部门按简易程序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