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中科长城海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34%股权 |
---|---|
项目编号 | CQ* |
标的名称 | 中科长城海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34%股权 |
标的编号 | CQBD*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标的名称 | 中科长城海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34%股权 | ||
---|---|---|---|
转让底价 | 2216.*元 | ||
标的企业 (略) | (略) (略) | 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黄新然 联系电话: * 联系人:陈文辉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 (略) 置权 (略) 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中科长城 (略) |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略) 66号*1号楼11层1105室 | ||||||||||||||||||||||
法定代表人 | 杨秋成 | 成立时间 | 2018-01-02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企业类型 | (略) | ||||||||||||||||||||
经营范围 | 计算机系统集成;海洋信息产品的开发及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产品设计;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会议服务;物业管理;机械设备租赁(不含汽车租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略)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 | 计算机系统集成、海洋信息产品的开发及生产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019MEKX7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职工人数 | 173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债权转让 | 否 | 债权转让金额 | / |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北京中晟嘉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36% | ||||||||||||||||||||||
中国长 (略) (略) | 34% | ||||||||||||||||||||||
(略) 声学研究所 | 30%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33 | -2084.34 | -2084.34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29 | *.38 | 489.91 | |||||||||||||||||||||
2024年09月30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697.6 | -2292.31 | -2292.31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99 | *.39 | -1802.4 |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是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 (略) 置要求 |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 | ||||||||||||||||||||||
其他披露内容 | 1.转让标的企业股东北京中晟嘉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不放弃中科长城海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34%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2.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万人民币,实缴注册资本*元人民币。其中转让方认缴出资额*元人民币,实缴出资额*元人民币。 3.其他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
二、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长 (略) (略) | ||
---|---|---|---|---|
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4%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4%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电子 (略) |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内部决策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长 (略) (略) | |||
批准日期 | 2024-11-25 | |||
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文件名称 | 中国长 (略) (略) 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并在信息公告期截止日21:30前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 (略) 返还。 3.意向受让方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标的企业现场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意向受让方盖章或签字)原件后方可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意向受让方在完成对标的企业现场尽职调查后,需签订《现场尽职调查确认函》(意向受让方盖章或签字),现场尽职调查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如未进行现场尽职调查的,报名时须提交《风险承诺函》(意向受让方盖章或签字)。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的;(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7.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号:*370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湾支行 8.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9.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成交价款(成交价款总额减交易保证金金额),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10.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等交易文件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1.若涉及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 12.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对以下内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承诺,鉴于标的企业具有装备承制单位资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等军工资质,若本方成为受让方,应协助标的企业有关军工资质的维护工作以及后续标的企业的业务开展工作。 (2)本方承诺,在交易标的过户后10个工作日内减少认缴资本人民币*元至人民币*元。如本方未能按时履行上述减资变更登记的, (略) 章程及法律规定承担股东 (略) 债务连带、补充清偿的相关法律后果,若造成转让方遭受任何第三方或标的企业追究发起人股东责任的,由本方承担,转让方有权依据《产权交易合同》向受让方追偿因此产生的一切支出及损失。 (3)本方承诺按照标的企业现状进行交割,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前,已对标的企业是否存在瑕疵及其实际情况进行了充分地审慎调查。《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本方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产权交割后,因标的企业诉讼,债权债务等风险造成的损失,与转让方无关。 (4)本方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成交价款(成交价款总额减交易保证金金额),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5)本方同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款项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6)本方承诺,本项目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中国长 (略) (略) 及其子企业的字号(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目前使用的“长城”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长 (略) (略) 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不含港 (略)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元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 (略) 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 (略) 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釆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 (略) 络竞价规则及本所向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
四、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6个周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联系地址 | (略) (略)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20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
附件 | -- |
五、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