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土资源所,龙泉镇村镇规划建设局、小溪塔街道党群服务中心、东城试验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局属各二级单位、局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质效,增强企业和办事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为进一步做好不动产交易登记容缺受理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不动产交易登记容缺受理要求
容缺受理制度是指申请人在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前提下,因提交的申报材料中非关键性材料存在缺陷或瑕疵,经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窗口工作人员先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启动容缺受理制度。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日常交易登记中,以下8种情形可以申请容缺免责(除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责任事故以外):
(一)在贯彻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狠抓落实、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因没有先例、缺乏经验等,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
(三)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履职尽责、攻坚克难,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
(四)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为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办理,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
(五)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主动担责、积极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
(六)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因情况紧急临机决断,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
(七)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从严管理干部中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 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的。
二、明确可纳入不动产交易登记容缺受理事项
(一)涉及可以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获取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可不必提供,登记机构可通过调取电子数据、部门内部传递等方式获取,直接受理登记业务。容缺事项包括:1.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2.市场监督部门的营业执照信息;3.机构编制部门的机关、群团、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4.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5.税务部门的税收信息;6.银保监部门的金融许可证信息;7.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测绘、土地出让、土地审批、闲置土地等信息;8.法院的司法判决信息;9.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涉及人员单位的地名地址等信息;10.公证机构的公证书信息;1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土地房屋资产调拨信息;12.卫生健康部门的死亡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信息;13.财政局的电子票据信息等;14.推进“不动产登记+水、电、气、热、讯”的联动办理的相关信息;15.其他信息。
(二)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因历史久远,申请人未及时提供的非关键性申请材料,不能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材料,可承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不动产登记机构先行受理登记。容缺事项包括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非公证的委托书等。
(三)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前置环节中需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税费缴纳等事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先行办理的。容缺事项包括房屋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备案、税费缴纳、违法查处等。
三、规范不动产交易登记容缺受理办理流程
(一)由受理窗口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验审查,符合本文件所规定的容缺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补正的可容缺的材料清单。
(二)受理窗口收件后填写容缺申请表,申请人承诺补齐材料时间,审核人员审查后出具办理结果意见。
(三)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容缺材料。
四、明确不动产交易登记容缺受理监管惩戒措施
(一)容缺受理办理登记业务,违反承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充材料或补充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容缺受理方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告知承诺申请人未尽到穷尽取证义务或者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恶意虚假承诺,造成承诺事项与事实不符的,将被列入“不动产登记黑名单”,不得享受不动产登记的告知承诺制、绿色通道、上门服务、企业服务专窗等便民利企服务,其申请的登记事项按国家规定的最长办结时限执行。
(三)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人的承诺事项进行记载,同时应对需要事后调查的事项强化监管。对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材料骗取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四)不动产登记中心明确专人通过查阅资料、电话回访、资料抽查等方式对容缺受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