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 (略) (略) 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评 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反馈意见的 联系方式 |
1 | 铝制配件、模具的加工项目 | (略) (略) (略) 2号产业园9号楼 | 无锡恒亿达 (略) | (略) (略) | 无锡恒亿达 (略) (略) (略) 马山 (略) 2号产业园9号楼(厂房建筑面积540㎡),从事铝制配件的生产,具有年产铝制配件800吨的生产能力,该项目已于2022年11月24日通过无锡太湖国家旅 (略) (略) 审批(锡太旅环[2022]029号),在建设过程中,企业拟对碱洗酸中和清洗线进行调整,并新增模具加工及相应原辅材料、设备,故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完成后,可年产铝制配件800吨、模具8000件。 | 1、废水部分:(1)该项目生产废水须经厂 (略) (略) 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2)生活污水 (略) 理达到接管 (略) (略) ,并送无锡 (略) (略) 理。 2、废气部分:(1)该项目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必须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酸中和工序产生的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碱洗工序产生的碱雾有组织排放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标准;(2)该项目须确保酸中和工序产生的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3)按照环评中确定的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50米,因此在该项目厂界周围5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 3、噪声部分:该项目所有生产设备均应设置在生产车间内部并合 (略) ,并须对生产车间及各噪声源采取有效防噪措施,确保该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 (略) 置。(1)该项目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 (略) 置;(2)一般固废金属废料应收集后综合利用;(3)该项目产生的废碱渣、废包装材料、废酸液、污泥、蒸发残渣、废过滤介质及废抹布手套等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 (略) 置,厂内暂存场所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的要求设置,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 | 0510-* *@*q.com |
2 | 高价值重组蛋白分子开发及底盘细胞优化研发实验室建设项目 | (略) (略) (略) 168号 | 无锡 (略) | 无锡 (略) | 无锡 (略) (略) 马山生 (略) (略) (略) (略) 168号的厂房(建筑面积4200㎡),在厂房一、二层实施高价值重组蛋白分子开发及底盘细胞优化研发实验室建设项目,项目完成后可具备重组胶原蛋白研发50批次/年、抗凝药物肝素质控用酶10批次/年、凝血检测试剂蛋白10批次/年的研发能力。 | 1、废水部分:该项目生活污水 (略) 理达到接管 (略) (略) ,并送无锡 (略) (略) 理。 2、废气部分:(1)该项目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必须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非*烷总烃、*醇、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表2中相关标准;(2)该项目须确保实验过程中产生的非*烷总烃、*醇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7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6标准;(3)按照环评中确定的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50米,因此在该项目厂界周围5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 3、噪声部分:该项目所有设备应合 (略) ,并须对实验室及各噪声源采取有效防噪措施,确保该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 (略) 置。(1)该项目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 (略) 置;(2)一般固废纯水制备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反渗透膜等应收集后综合利用;(3)该项目产生的实验废液、废试剂瓶、废滤膜、废菌泥、一次性耗材、废活性炭、喷淋废液等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 (略) 置,厂内暂存场所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的要求设置,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 | 0510-* *@*q.com |
公开时间:2024年12月2日~2024年12月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