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08 信息来源: (略) 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
柳环审字〔2023〕22号
柳河国信社稷 (略) :
你单位《柳河国信社稷 (略) 2022年粮油产业发展补助资金水稻加工及仓储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 (略) 广信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已通过专家审查和公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位于柳河县姜家店乡五星村,为柳河国信社稷 (略) 内部改、扩建项目,不新增用地。拟新增一处烘干车间,年烘干稻谷18000t;新增1条稻谷加工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年加工稻谷4.5万t,年产大米约2.6万t;依托现有公用工程,改造一台0.7MW热水锅炉,燃煤改生物质颗粒。本项目建成后原有稻谷加工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全部拆除淘汰。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乡镇总体规划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废水,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物,防止施工中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污染周围环境。
(二)改造后一台0.7MW燃生物质热水锅炉,要采取除尘等措施,确保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限值要求后,经不低于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新建1台生物质热风炉,型号为5LSW-75,要采取除尘等措施,确保烟气排放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和表4排放限值要求,NOX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限值要求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排气筒采样部位要设置永久采样孔,设置采样监测平台和排污口标志。稻谷加工工艺粉尘采取密闭负压风机集气系统+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限值要求后,经各自15m高排气筒(DA003-DA010)排放;严格控制原料卸料、转运、储存和湿稻谷筛分及烘干等工序产生的粉尘,要采取封闭式皮带输送机和提升设备、滚筒筛使用全封闭式密封罩密封、出口设有编织袋接收、排潮口处设置折流挡板、移动防尘围挡、封闭管理并加盖苫布、地面硬化处理,洒水降尘等措施,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产生噪声的设备,要选购低噪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垫、安装消音器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
(四)本项目不新增定员,无新增废水。
(五)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理。原粮杂质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处理;稻壳、米糠、碎米和异色米集中收集,外售综合利用;废弃包装物集中收集,外售废品回收站;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烟尘和炉灰装袋,作有机肥使用;脉冲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装袋,交由环卫部门处理;破损布袋直接由设备厂家进厂更换回收处置。
(六)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经核定,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3.77吨/年,氮氧化物1.11吨/年。运行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认真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投入生产前,变更排污许可信息,持证排污。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各项环保措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
二○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