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1月17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1月17日-2023年11月27日(7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
传 真:0535-*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海环报告表【2023】067号 | 2023年11月17日 |
审批意见: 海环报告表【2023】067号
(略) (略) 生产车间扩建项 (略) 凤城街道办事处海鑫中路北,地理坐标东经121度15分56.566秒,北纬36度43分15.508秒,现有项目于2013年5月3日 (略) 环境保护局审批,2022年9月通过了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该项目占地33333.3平方米,总投资13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主要利用原有机加工车间、抛丸车间,新建喷漆车间,同时增加抛丸、喷漆工序,该项目扩建达产后年产金属制品3450t。
项目建设符合目前国家产业政策, (略) 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304-*-04-01-*),符合用地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模要求, (略) “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经研究,该项目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和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进行建设与运行,并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各类污染防治,产生的各类污染物依本评价提出的方案有效治理后,对环境影响在许可的范围内,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一、项目在建设与营运过程中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噪声防治、废水防治、固体废物安全处置及生态保护措施。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及《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按照“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底下防渗漏”的标准控制好扬尘污染。
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禁止夜间施工、车辆限速等措施,落实好《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相关要求,防止施工噪声对环境敏感目标产生不利影响。如因工艺特殊情况要求,需在夜间施工而可能对周边居民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并公告附近居民。
项目在施工区设立沉淀池并做好防渗措施,将施工废水、洗料废水以及车辆冲洗水等集中收集经过沉淀后回用,不外排。加强施工机械维护保养并设置机油滴漏收集装置。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施工渣土尽量在施工场地内周转,就地用于绿化、道路等生态景观建设,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严禁随意堆放,必须外运时应加强运输过程中监控,避免发生跑、冒、滴、漏现象。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期清运并妥善处置。
加强水土保持、绿化补偿等生态措施,避免大风、雨季天气施工,避免造成的风蚀和水蚀。
2、严格落实营运期主要污染物防治措施。
①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进一步落实雨、污分流管网建设。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与隔油池处理后的餐饮废水均应集中收集进入化粪池处理后,出水水质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与签订污水接纳处理协议的 (略) 进水水质要求后,进行深度处理。
②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抛丸工序应在密闭的抛丸机内进行,产生的颗粒物经密闭集中收集通过配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调漆、喷漆、晾干、喷枪清洗等工序均在密闭喷漆车间内进行,作业时产生的废气经密闭集中收集通过配套的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RCO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标准要求。
项目设2台液化气炉灶,产生的油烟经收集进入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高出所在建设物屋顶1.5m的高的排气筒排放,油烟排放浓度 (略)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表2小型规模要求。
项目焊接、切割工序应密闭空间内进行,产生的烟尘通过设置的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排放。
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 (略)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厂界无组织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营运过程中应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的监控,确保其满足处理能力和效率。你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制度,并做好检查、核查等工作记录,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工序,待处理设施恢复正常工作并稳定去除效率后,方可复工生产,杜绝污染事故发生。
严格执行《报告表》提出在项目的机加工车间、抛丸车间、喷漆车间边界外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目前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没有环境敏感点,你单位应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在此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以及其他对空气环境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③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广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④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下脚料、废包装材料、收集的粉尘、废焊材、焊渣、废钢砂等统一收集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场所,综合利用。
产生的废过滤棉、漆渣、废油漆桶、废切削液桶、废机油桶、废液压油桶、废切削液、废液压油、废机油、废稀释剂、废催化剂、废活性炭、沾有切削液的铁屑、废含油抹布等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分类集中收集入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危险废物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做好防雨、防渗、防腐措施。
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定期委托给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各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3、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你单位须严格按照《报告表》及相关规范的要求,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措施,认真落实防止地下水、土壤污染的各项措施,避免发生“跑、冒、滴、漏”。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装置区、化粪池、机油、液压油等液体存放区(间)、危废暂存间等存在土壤污染物风险的设施应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4、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所列各类风险事故防范、减缓措施,落实组织机构和责任部门,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和污染事故防范。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备案,并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5、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设置专职环保机构,不断完善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参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HJ1124-2020)等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制定本项目的环境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和主动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做好监测记录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纪录,按照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6、严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分配该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将颗粒物、VOCs分别控制在0.0987t/a、0.0472t/a以内),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污。
7、须严格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你公司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相关规定依法申领,按证排污,自证守法。
二、项目在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做到依法排污。
三、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
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四、本批复仅针对此环境影响提出的相关要求,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安全生产、排水、消防、水土保护、立项及产能置换等方面时,应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建设、投产。
经办人:冷超慧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