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 (略) :
你单位提交的《平 (略) 阳胜天然气掺混应急气源工程涉夏庄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报告基本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组织专家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
二、根据《报告》,该项目涉河段管线位于河道桩号0+066~1+021段(管道桩号 K0+982.7~K0+005.0),50年一遇洪水时冲刷深度为0.6~2.03m,管道覆土深度3.3m,管沟回填应尽可能采用原状土分层夯实恢复原貌、填筑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管顶埋深应大于冲刷深度,同时采取适当稳管措施。
三、该项目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应具有无污染性、抗冻性和足够的抗冲击能力。
四、管线工程应在非汛期施工,项目施工临时设施及弃渣、弃土应及时清理,恢复河道原貌。防止污染河道水环境和行洪安全。
五、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必须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日常特别是汛期应加强监测巡查,做好突发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六、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评价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时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将该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报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平定县水利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七、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或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八、本许可仅为河道洪水影响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九、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平定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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