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洪华户:
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送来《灵山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关 (略) 理厂东 (略) 邓鑫恩等户安置就业用地办理国有划拨手续的函》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灵政函〔2024〕286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灵山 (略) 理厂东 (略) 、安置编号116号、面积共82.0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邓洪华户用于安置就业,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经济适用住房)。
二、宗地划拨不收取土地划拨价款。
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略) 理厂东 (略) 1-19号征地拆迁安置规划平面图(变更)》、《 (略) 理厂东 (略) 用地规划平面图》、《 (略) 理厂东 (略) 114-120号安置规划平面图》等核定为准。
四、宗地按现状条件交付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完成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五、请凭本批复及其他相关材料及时到县不 (略)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灵山县 (略)
2024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