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02号101室、莲岳路102号102室、莲岳路104号101室、莲岳路104号102室、莲岳路106号101室等5套住宅房产(分开转让)
标的名称 | 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02号101室、莲岳路102号102室、莲岳路104号101室、莲岳路104号102室、莲岳路106号101室等5套住宅房产(分开转让) | ||
部分材料下载 | 《转让标的清单》 | ||
信息披露时间 | 自2024-01-09起至 2024-02-04止 | 项目状态 | 公告中 |
竞价方式 | 拍卖,价高者得 | ||
联系电话 | * * |
本转让方拟转让下列资产,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略) 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在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披露信息,现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关系清晰,本转让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且该处置权的实施已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本次转让标的转让行为已经过相应的有效内部决策并得到相应批准。
3、本转让方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无隐瞒或遗漏应披露信息,对转让标的的重大资产调整、权利限制状态等事项已予以揭示并提交相应证明,如有不实,本转让方将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
4、本转让方保证各意向购买人均可到标的现场了解标的情况。
5、本转让方在转让过程中将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次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本转让方委托厦门产权交易中心代为收取保证金并结算相关交易费用。
本转让方保证遵守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标的基本情况 | 详见转让标的清单(点击打开) | ||
转让底价(万元) | 详见转让标的清单 | 保证金(万元) | 详见转让标的清单 |
拟公告期限(工作日) | 20 | 标的所在地 | (略) |
是否允许联合竞买 | 是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详见转让标的清单 |
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 党委会议纪要 | ||
竞价方式及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 拍卖,价高者得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 ||
信息披露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的处置方式 | 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标的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 一次性付款 受让方在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缴款时限如下:1)一次性付款的:受让方应在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款。2)按揭贷款方式的:受让方应在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标的房产首期款(首付款实际比例以贷款银行政策为准,且不低于成交价的25%); (略) 提供不可撤销担保,受让方最迟应在拍卖成交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取得按揭贷款,并付清剩余款项,若金融机构未支付该笔贷款,受让方应于拍卖成交之日起40个工作日付清全部剩余款项。 | ||
费用承担情况 | 1)该房产转让的相关手续由交易双方共同配合办理,转让过程中的所有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印花税、产权过户相关费用等)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2)本次项目转让应缴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的产权交易佣金由受让方承担,交易鉴证费由受让方承担。3)本次项目转让应缴拍卖机构的佣金(成交金额的1%)由受让方承担。 | ||
备查文件 | 1、评估报告及备案表;2、有关批准文件;3、其它有关材料 | ||
其他披露事项 | 无 |
意向买受人应对转让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自行核实。愿购买该交易标的的,请于网络竞价(拍卖)登记期间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我中心查阅相关资料、向我中心缴纳保证金并按规定办理网络竞价(拍卖)登记手续,逾期我中心有权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网络竞价(拍卖)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中心规定的材料,且缴交的保证金须经中心财务人员确认到账(即保证金到账在中心网银上显示的交易时间须在网络竞价(拍卖)登记截止时间前),缴款凭证应注明意向买受人姓名或名称、登记标的并加上“保证金”字样,如未注明的应现场注明,中心向意向买受人开具书面登记回执后方表示意向买受人办理了登记手续。具体招租条件以规则及合同中所述为准。(重要提示:请各意向买受人尽量提前办理网络竞价(拍卖)登记手续,建议不要在网络竞价(拍卖)登记截止当天办理网络竞价(拍卖)登记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手续的,应提交中心认可的授权委托书(中心统一格式)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中心认为该委托需公证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由受托人签字并提交原件核对。
(重要提示:请各意向人尽量提前办理登记手续,建议不要在登记截止当天办理登记手续。)
地址:思明区展鸿路82号厦门国际金融中心十八层
电话:* * *
服务投诉电话:*
监督举报电话:* 传真:*
厦门产权交易中心
2024年01月09日
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02号101室、莲岳路102号102室、莲岳路104号101室、莲岳路104号102室、莲岳路106号101室等5套住宅房产(分开转让)
标的名称 | 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02号101室、莲岳路102号102室、莲岳路104号101室、莲岳路104号102室、莲岳路106号101室等5套住宅房产(分开转让) | ||
部分材料下载 | 《转让标的清单》 | ||
信息披露时间 | 自2024-01-09起至 2024-02-04止 | 项目状态 | 公告中 |
竞价方式 | 拍卖,价高者得 | ||
联系电话 | * * |
本转让方拟转让下列资产,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略) 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在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披露信息,现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关系清晰,本转让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且该处置权的实施已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本次转让标的转让行为已经过相应的有效内部决策并得到相应批准。
3、本转让方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无隐瞒或遗漏应披露信息,对转让标的的重大资产调整、权利限制状态等事项已予以揭示并提交相应证明,如有不实,本转让方将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
4、本转让方保证各意向购买人均可到标的现场了解标的情况。
5、本转让方在转让过程中将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次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本转让方委托厦门产权交易中心代为收取保证金并结算相关交易费用。
本转让方保证遵守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标的基本情况 | 详见转让标的清单(点击打开) | ||
转让底价(万元) | 详见转让标的清单 | 保证金(万元) | 详见转让标的清单 |
拟公告期限(工作日) | 20 | 标的所在地 | (略) |
是否允许联合竞买 | 是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详见转让标的清单 |
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 党委会议纪要 | ||
竞价方式及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 拍卖,价高者得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 ||
信息披露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的处置方式 | 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标的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 一次性付款 受让方在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缴款时限如下:1)一次性付款的:受让方应在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款。2)按揭贷款方式的:受让方应在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标的房产首期款(首付款实际比例以贷款银行政策为准,且不低于成交价的25%); (略) 提供不可撤销担保,受让方最迟应在拍卖成交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取得按揭贷款,并付清剩余款项,若金融机构未支付该笔贷款,受让方应于拍卖成交之日起40个工作日付清全部剩余款项。 | ||
费用承担情况 | 1)该房产转让的相关手续由交易双方共同配合办理,转让过程中的所有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印花税、产权过户相关费用等)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2)本次项目转让应缴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的产权交易佣金由受让方承担,交易鉴证费由受让方承担。3)本次项目转让应缴拍卖机构的佣金(成交金额的1%)由受让方承担。 | ||
备查文件 | 1、评估报告及备案表;2、有关批准文件;3、其它有关材料 | ||
其他披露事项 | 无 |
意向买受人应对转让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自行核实。愿购买该交易标的的,请于网络竞价(拍卖)登记期间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我中心查阅相关资料、向我中心缴纳保证金并按规定办理网络竞价(拍卖)登记手续,逾期我中心有权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网络竞价(拍卖)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中心规定的材料,且缴交的保证金须经中心财务人员确认到账(即保证金到账在中心网银上显示的交易时间须在网络竞价(拍卖)登记截止时间前),缴款凭证应注明意向买受人姓名或名称、登记标的并加上“保证金”字样,如未注明的应现场注明,中心向意向买受人开具书面登记回执后方表示意向买受人办理了登记手续。具体招租条件以规则及合同中所述为准。(重要提示:请各意向买受人尽量提前办理网络竞价(拍卖)登记手续,建议不要在网络竞价(拍卖)登记截止当天办理网络竞价(拍卖)登记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手续的,应提交中心认可的授权委托书(中心统一格式)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中心认为该委托需公证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由受托人签字并提交原件核对。
(重要提示:请各意向人尽量提前办理登记手续,建议不要在登记截止当天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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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