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各相关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体价格专项治理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39号)、根据《口腔 (略) 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LM-OI-2022-1)》有关条款,现就做好我区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种植体系统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和口腔种植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区所有提交种植体系统集采需求量的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采购品种及协议量
(一)采购品种。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为口腔 (略) 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采办)推送的口腔种植体系统中选产品(附件1)。
(二)协议采购量。首年协议采购量为已填报需求量的医疗机构在国家耗材联采办平台确认的协议采购量(附件2)。
三、采购周期
本次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从2023年4月20日起至2026年4月19日,周期为3年。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等因素,原则上按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在国家耗材联采办平台内填报。医疗机构应积极完成采购周期内每一年的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执行相关要求
(一)做好执行准备工作。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口腔 (略) 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推送的口腔种植体系统中选产品清单,将种植体系统集采中选产品(以下简称中选产品)的中选价格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挂网。组织采购主体、中选品种生产企业、中选品种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按中选价格采购中选品种。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在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系统时,可在同一中选产品系统内根据临床需要选择不同规格、型号的部件组套使用。种植体和修复基台按协议采购量执行采购,配件包不计入协议采购量。配件包按实际需要决定是否使用,如需使用,则按中选产品系统内该部件的中选价格采购。原则上中选的种植体和修复基台应组套采购,因临床需要按部件单独采购的,可按部件采购。采购协议量完成情况,将以同一产品系统的种植体和修复基台(比例为1:1)实际采购完成的套数进行统计。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医疗机构仍应优先选用中选产品系统。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等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
(三)规范产品挂网价格。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在《口腔 (略) 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LM-OI-2022-1)》发布前已有协议,且同一产品系统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可继续执行原协议约定的价格。非中选口腔种植体系统产品中包含中选产品部件的,按该部件的中选价格挂网,其他部件由自治区结合实际交易价格等情况,合理设定挂网价格高线,引导相关企业逐步将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
(四)确保中选产品稳定供应。口腔种植体系统生产企业要全面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中选品种质量和供应。选择信誉度好、配送能力强的配送企业,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原则上一个整年度采购周期内不允许更换配送企业,因特殊情况须更换的通过采购平台申投诉处理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经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审核通过后予以更换。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
(五)强化企业履约及协议采购量完成进度监管。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强化平台提示、预警功能,及时更新医疗机构平台采购数据,确保数据准确无误。按照要求,按月上传采购数据。对中选企业在执行过程中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等行为;对未按购销协议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企业,根据我区信用评价有关要求予以相应惩戒。五市医保部门做好医疗机构采购进度和采购行为监测,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等行为。每半年组织一次协议采购量完成情况通报,根据具体情况约谈完成进度较慢的医疗机构,并将通报约谈情况抄送至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五、相关配套措施
(一)落实医保配套基金预付和医保支付政策。五市医保部门按照《自治区组织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方案》(宁医保发〔2021〕18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专项预付管理暂行办法》和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医保基金预付和医保支付相关配套政策。医疗机构按协议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二)规范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医疗机构要规范收费行为,实行医疗服务、种植体,牙冠分开收费,明码标价。公立医疗机构的种植体系统和牙冠耗材按挂网价格“零差率”向患者收费;引导民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种植体系统和牙冠耗材按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鼓励民营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少加价或不加价销售种植体系统和牙冠耗材,倡导区内医疗机构在落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全流程调控价格的前提下,向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通过技术劳务价值获得回报。具体内容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自治区新增和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宁医保发〔2023〕33号)要求,自2023年4月20日执行。
(三)做好牙冠限价挂网采购工作。自治区集中采购机 (略) 单牙种植用全瓷牙冠竞价挂网入围结果。组织其他牙冠耗材生产企 (略) 各原材料品牌牙冠的竞价结果(具体信息详见附件3),平均入围价327元,最高入围价656元,尽快形成全区公开透明的牙冠耗材挂网价格。医疗机构通过采购平台与生产企业议价采购所需牙冠耗材。
(四)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各级医保部门要从医疗机构和患者端双向打通惠民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结合前期向辖区内提供口腔种植服务的医疗机构发放一封信(可参考附件4并体现属地化),讲明政策要求和实施安排,确保全部通知到位、宣讲到位。组织医疗机构主动在本机构明显区域既公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调控目标、种植体和牙冠中选价格,又公示医疗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方便患者比对,接受惠者监督。要求医疗机构将致患者的一封信(可参考附件5)张贴在收费窗口或在首次就诊时发放给患者,讲明种植牙收费构成和价格政策,营造广泛参与、相互监督的良性发展环境。
(五)做好口腔种植价格信息公开和监督。五市医 (略) 人民政府网站醒目位置长期公布辖区内口腔种植医疗机构名单,包括医疗机构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是否参与专项治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使用的种植体系统和牙冠品牌及价格等,为患者提供就医指引(具体内容详见附件6)。 (略) 为单位探索建立口腔种植的价格异常警示制度,将价格投诉举报较多、定价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拒绝或消极参与种植牙集采、对不接受全流程调控的医疗机构,要使用一定的警示标识等方式提示价格风险。虚构事实贬损参与集中采购的单位和中选产品、不配合调控工作维护虚高价格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 (略) 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年内多次进入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报送至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集中通报。对于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诚、成本调查、信息披露、公开曝光等监管手段,促进 (略) 场秩序。属于公立医疗机构的,审慎对待其提出的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申报事项,必要时采取约束措施。要同步开放投诉举报渠道,接受患者对医疗机构价格和收费问题的反馈,并及时纠正不当价格行为。
(六)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回头看”。6月起,自治 (略) 医保部门开展口腔种植专项治理“回头看”, (略) 区域内价格排名靠前、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的医疗机构。针对承诺参与专项治理的医疗机构,重点关注其是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新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水平,是否对种植体和牙冠耗材实行明码标价,是否存在植骨服务量异常增长等情形,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做好督促整改工作。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复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通报。形成以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种植体集中带量采购、牙冠竞价挂网“三位一体”的综合治理监督管理措施,确保群众享受治理后的口腔种植价格。
(七)切实履行全行业医药价格管理职责。 (略) 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口腔种植等缺牙修复类医疗服务价格和耗材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履行全行业医药价格管理职责,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推进落实各项措施,实现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全覆盖,形成长效治理效果。要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加强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调控与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协同配合,切实降低种植牙医疗服务和耗材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费用负担,引导医疗机构通过透明价格、优质服务、规范管理、良好口碑等有序竞争健康发展。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附件:
1.口腔 (略) 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2.自治区各医疗机构口腔种植体协议采购量
3. (略) 各原材料品牌牙冠的拟入围价格
4.致广大医疗机构的一封信
5.致广大口腔种植患者的一封信
6.参加口腔种植专项治理及口腔种植体集采医疗机构名单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11日
附件6:参加口腔种植专项治理及口腔种植体集采医疗机构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