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维护 (略) 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略) 烟草专卖局职权管辖区域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本规划。
第三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总体布局
第四条根据人口数量、消费需求、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将辖区细分为:发展区域、均衡区域、饱和区域、行政村(社区)。
第五条 发展区域:职权管辖区域(含东部新区贾家街道、石盘街道、养马街道、壮溪镇),规划人口密度较大、烟草制品零售点密度小、消费需求旺盛的区域和街道。
发展区域详见《 (略) 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发展区域划分范围》。
第六条 均衡区域:职权管辖区域(含东部新区贾家街道、石盘街道、养马街道、壮溪镇),区域发展成熟、零售点发展均衡能满足消费需求的区域和街道。
均衡区域详见《 (略) 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均衡区域划分范围》。
第七条 饱和区域:职权管辖区域(含东部新区贾家街道、石盘街道、养马街道、壮溪镇),区域发展成熟、烟草制品零售点密度大的区域和街道。
饱和区域详见《 (略) 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饱和区域划分范围》。
第八条 行政村(社区)区域:职权管辖区域(含东部新区贾家街道、石盘街道、养马街道、壮溪镇)建制调整改革后的行政村(社区)。
行政村(社区)区域详见《 (略) 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行政村(社区)区域划分范围》。
第三章 具体布局标准
第九条 发展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80米。
第十条 均衡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100米。
第十一条 饱和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120米。
第十二条 行政村(社区)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三条 因行政村(社区)新农村建设新建的居民聚居区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可以不受本规划第十二条规定的数量限制。
居民聚居区实际入住户数满100户,聚居区内和配套商铺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入住户数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聚居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不超过3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
第十四条 封闭式管理居民小区内和配套商铺烟草制品零售点按照小区规划入住居民户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按照所属区域标准执行。
规划入住户数在1000户以上的居民小区,小区内和配套商铺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不超过10个;小区通道口向外延伸150米的区域内无烟草制品零售点,且小区内部依法依规允许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小区内部可设置零售点2个。
规划入住户数在1000户以下的居民小区,小区内和配套商铺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小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的区域内无烟草制品零售点,且小区内部依法依规允许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小区内部可设置零售点1个。
第十五条 专业物流、工业园区、大型厂矿通道口向外延伸150米的区域内无烟草制品零售点,且内部依法依规允许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六条 监狱内部依法依规允许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七条 超市、商业综合体、商用写字楼内部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数量按照所属区域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为满足区域内部卷烟消费需求的高铁站、地铁站、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旅客中心、 (略) 服务区(含服务区加油站便利店)、景点游客中心、加油站便利店、 (略) 校,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所在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和数量要求的限制。
第十九条 娱乐服务类业态和其他类业态,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数量总和不超过上季度末持证总数的5%。
(略) 烟草专卖局按季度公布上一季度娱乐服务业态和其他类业态零售点数量。
第二十条 以集中交易商品 (略) 场内部经营场所,经营户达到200户的,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户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总数不超过5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按照所属区域间距标准执行; (略) 场内(新井街、顺远街、顺宁街、长盛街、顺发街、顺华南街、长兴街、顺达街、长荣街、顺永街、顺新街)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总数不超过10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按照所属区域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放宽最小间距限制:
(一)残疾军人、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带病回乡退*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和低保户(须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或证明),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
(二)残疾等级较高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且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的残疾人,视具体情况分类放宽。其中,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视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二级、肢体残疾中度(二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10%;听力残疾三级和言语残疾三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
(三)经济活跃、 (略) 场状态优良的商业、居住集中区域,新增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或者烟酒商店的,放宽幅度不超过所属区域间距的20%。
(四) (略) 规划、城市建设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10%。
(五)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迁址经营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0%。
(六)经营面积200㎡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商场、超市,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10%。
第二十二条 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及残疾人享受放宽间距条件办证的,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
第二十三条 同时满足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放宽幅度较高的规定,放宽幅度不得累计,同一放宽资格在本辖区内只能适用一次,受总量限制的,不得超过总量上限。
第四章 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八)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九)中、小学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且依法可通行50米的区域内;
(十)幼儿园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且依法可通行30米的区域内;
(十一) (略) 内部;
(十二)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三) (略) 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间距测量的参照点:
(一)停止经营业务6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零售点;
(二)两年内申请停业累计超过12个月的零售点;
(三)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6个月以上的零售点。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间距的测量基点为相邻零售点经营场所的相邻墙立面二者之间, (略) 交通安全法规政策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中烟草制品零售点业态按照《零售业态分类》GB/T*-2004、《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进行核定。
第二十九条 区域划分范围、娱乐服务和其它类业态零售点数量附件, (略) 站或公示栏等途径进行对外公示。
第三十条 本规划中“不少于”、“不超过”、“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 (略) 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划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自施行之日起算。
附件1: (略) 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发展区域划分范围
附件2: (略) 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均衡区域划分范围
附件3: (略) 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饱和区域划分范围
附件4: (略) 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行政村(社区)区域划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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