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 (略) 破产清算案
清算责任公告
广州 (略) 股东、监事及其它相关责任人员:
2024年12月5日, (略) (略) 作出(2024)粤01破申6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 (略) ( (略) )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5)粤01破10号】,并于2024年12月16日指定广东南国德赛 (略) 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管理人自接受指定后依法要求贵方提 (略) 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给管理人,须于2025年1月14日17:00前将全部资料移交管理人接管。根据有关规定,管理人现向贵方告知相关责任义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略) 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 (略)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略) 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略)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 (略) ,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略) 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略) 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 (略) 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略) 以隐匿财产或者 (略) 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关于适用< (略)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略) 的股东、 (略) 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略)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 (略) 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 (略)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 (略) 以罚款。
《 (略) 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 (略) 理的批复》第3款的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 (略) 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略) 应依法予以支持。
《 (略) 关于印发< (略) 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118条第三款规定,上述批复第3款规定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 (略) 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系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 (略) 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27条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 (略) 可以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118条第四款规定:上述批复第3款规定的“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系指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略) 对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方或相关人员逾期不提供或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或者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或协助抽逃出资的,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略) 对直接责任人 (略) 理。
特此函告。
广州 (略) 管理人
2025年1月7日
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233号中信广场5902-07A室
联系人:广州 (略) 管理人
电话:#
邮政编码:#
E-mail:*@*smai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