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
你公司报来的《 (略) 年产100万台空调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 (略) 年产100万台空调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濉溪县濉芜产业园海棠路西侧、芜湖四路北侧,项目占地面积*.11m2。扩建6#厂房(内含钣金件表面预处理线、1条喷涂生产线)、7#厂房(原料库)及2#污水处理站。项目建成后新增年产100万套空调的产能。项目总投资为1000万,环保投资为401.5万,占总投资的40.15%。项目代码:2212-*-04-01-*。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制,生活污水依托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表面处理废水、喷淋废水经2#污水处理站(新建)预处理,预处理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浓度限值和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后汇同纯水制备废水、冷却循环废水进入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深度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巴河汇入王引河。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挂具热解产生的热洁炉燃烧废气、脱脂工序产生的火焰焊机与脱脂炉燃烧废气、塑粉固化工序产生的固化炉燃烧废气采取集气设施收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 (略) 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中关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注塑废气采取“集气设施收集+3#活性炭吸附浓缩+RCO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破碎粉尘采取“集气设施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项目丝印工序产生的丝印废气采取集气设施收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中排放限值。
项目脱脂工序产生的脱脂废气采取“集气设施收集+2#活性炭吸附浓缩+RCO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喷涂工序产生的喷涂粉尘采取“集气设施收集+滤筒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塑粉固化工序产生的固化废气采取“集气设施收集+1#活性炭吸附浓缩+RCO催化燃烧”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限值。
金属粉尘采取车间封闭、加强管理、定期清扫地面的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废气;焊接烟尘和焊接废气采取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的措施控制;同时做到无可见烟粉尘外溢,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限值。
项目打胶过程中产生的打胶废气采取引风机引至屋顶排放的措施控制,同时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站恶臭采取“加盖密闭,排气口周围定期喷洒除臭剂,加强周边绿化”的处理措施控制,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标准限值。
项目食堂油烟采取油烟净化器处理后,专用烟道屋顶排放,废气排放执行《饮食行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同时,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非*烷总烃排放须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颗粒物2.478吨/年、氮氧化物3.374吨/年、二氧化硫0.721吨/年、非*烷总烃1.727吨/年)。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机加工边角料和废包装材料厂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暂存,定期外售;塑料加工边角料和不合格产品厂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暂存,由破碎机破碎后回用于生产;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厂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暂存,回用于各自工序;纯水制备产生的废石英砂及废活性炭由厂家定期更换,更换后交由厂家处置;废塑粉定期清理,回用于生产;塑粉灰渣、焊渣清理后厂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暂存,定期外售;废碳分子筛由供应商更换,供应商收集后可活化再生重复使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污水处理站污泥压滤后污泥池暂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槽渣、废油墨桶、废油桶、废含油手套、废含油抹布、废润滑油及冲压油、废活性炭暂存于厂内危险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
通讯地址: (略) 濉溪县浍河路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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