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按照相关工作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对列入环境信用评价名单中的15家企业上一年度环境信用状况进行了初评。现将初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4月3日至2024年4月10日止。公示期间,各企业可及时查询初评结果,若对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满前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 (略) 分局,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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