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环建管表〔2024〕3059号
关于泗洪县金锁镇大洋木质制品加工厂年产15000立方米胶合板、4000立方米木质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泗洪县金锁镇大洋木质制品加工厂:
你公司报送的由南京艾 (略) 编制的《泗洪县金锁镇大洋木质制品加工厂年产*立方米胶合板、4000立方米木质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角度分析, (略) 按《报告表》所述内容在 (略) 泗洪县金锁镇沈庄村青陈线17公里向北 (略) 东进行建设。项目建成后年产*立方米胶合板、4000立方米木质制品项目。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2、项目调胶废气、涂胶废气、热压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锯切粉尘、仿形粉尘、砂光粉尘经三面封闭式集气罩收集,打孔粉尘粉尘经刀头处吸风管收集,废气收集后汇集成一股废气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由1根15m排气筒(DA003)排放。
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醛、颗粒物执行江苏省《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表1中排放限值;厂界非*烷总烃、*醛执行江苏省《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表4中的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的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醛无组织排放标准执行江苏省《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表3标准限值。
须采取高效、切实可行的污染控制措施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做到“应收集尽收集、应密闭尽密闭”,确保厂界达标。
3、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近期由罐车清运至金锁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远期接管至金锁镇沈庄污水处理厂处理。
4、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并合理规划平面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中3类标准。
5、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合理 (略) 线。废包装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在厂区内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严禁随意排放固体废弃物,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6、项目地下水、土壤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应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确定,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阶段进行控制。
7、项目以厂房为边界向外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存在环境敏感目标,以后在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也不得规划和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废气排放口 (略) ,废水、废气及固废储存场所设置环保标志牌,积极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监测结果按项目有关规定及时建立档案。
三、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粉尘防爆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通知》(宿环发〔2020〕38号)等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各项环境治理设施风险辨识管理和安全评估,消除风险隐患,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防止爆炸等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确保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颗粒物≤0.417t、非*烷总烃≤0.115t;
(2)水污染物(排放量):废水外排量为1320m3,COD≤0.079t、氨氮≤0.011t、TP≤0.001t、TN≤0.026t;
(3)危险废物:废包装桶≤0.2t、废活性炭≤17.1t。
五、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环发〔2017〕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并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泗洪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并不定期督查。切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及环境管控。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噪声污染,妥善处理施工废水、固体废物等,防止生态破坏和水体污染。施工结束后及时开展场地清理、地貌恢复和绿化美化等工作。
七、如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后方开工建设的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略) 泗洪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8日
抄送:泗洪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