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京造科技产业园保障性住房(配套生活用房)项目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土地性质原为农村集体用地,拟变更为居住用地,按照规定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4年3月,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湾沚分局委托安徽康 (略) 对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京造科技产业园保障性住房(配套生活用房)项目地块规划总用地面积*m2,地块内2022年以前主要为农用地及水塘,2022年6月建成“湾沚区健康驿站”并投入作为中高风险地区或本地区次密接人员集中隔离点(酒店)使用。随着2022年底战胜新冠疫情后,本项目已完成抗疫的历史任务,本着不造成资源浪费,项目经重新立项审批后调整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京造科技产业园保障性住房(配套生活用房)项目”,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R),属于建设用地中的第一类用地,现土地使用权人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第五十九条、《关于强化用途变更 的建设用地联动监管的通知》(皖环函[2021]1010号)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2022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中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在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为此,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湾沚分局于2023年4月委托安徽康 (略) 通过资料搜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为主的方式对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开展了相关调查工作,主要内容简述如下:
(1)资料搜集:获取了地块利用变迁资料、地块环境资料、有关政府文件以及地块所在区域的自然和社会信息等。
(2)现场踏勘:现场踏勘期间地块内土壤无颜色异常等痕迹,无刺激性气味,无固体废物堆存。现场踏勘未发现地块土壤受到环境污染。
(3)人员访谈:受访者主 (略) 湾沚区生态环境分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湾沚分局、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以及地块上物业管理人员等共计4人,访谈问题依据相关导则规范要求,并结合地块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设置。
(4)现场快速检测:XRF快速检测结果表明:重金属中汞、铅、镍、镉、砷和铜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中总铬和锌含量 (略) 地方标准《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 4403/T 67-2020)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各点位土壤样品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范围在0~4.605ppm,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5)调查结论:未发现本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及历史上存在可能的污染源,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等相关导则规范要求,本次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环境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