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一)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公务员或参公人员需遵守《中国共产 (略) 分条例》及《公务员法》相关规定,不允许持股);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 (二)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1)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2)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状况良好。 (三)以下不得成标的企业股东: ①非企业法人;②外资企业;③私募基金;④产业基金;⑤担保公司;⑥典当行; (略) ;⑧其他监管部门认定不得作为商业银行股东的; (四)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标的企业应当遵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持股比例要求。详见备查文件《标的企业章程》。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事项: (一)意向受让方为中国公民的,须承诺(1)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公务员或参公人员需遵守《中国共产 (略) 分条例》及《公务员法》相关规定,不允许持股);(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 (二)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须承诺(1)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2)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状况良好。 (三)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四)意向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须承诺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五)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并自行对照农村商业银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略) 章程的规定。在向交易所提出报名申购前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咨询。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符合本次股份转让合格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不存在妨碍其成为徐州农村 (略) 合法股东的任何障碍。如最终未通过标的企业董事会的审议或未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资格审核而未能成为标的企业股东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和后果,与交易所和转让方无关。 (六)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与本次收购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