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信息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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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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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延安销售分公司富县吉子现加油站部分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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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 (略) 富县 | |||||||
评估机构 | 正衡房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3-02-28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石 (略)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1-31 | |||||||||
评估值(万元) | 79.87 | 账面价值(万元) | 5.06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资产目前处于闲置状态,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 2.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为中国石 (略) (略) 富县吉子现加油站房屋建(构)筑物、设备类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资产,不包括加油站所属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资质许可。受让方接收标的资产后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经营证照手续的,转让方可以在实物资产交付之日起180日内给予适当帮助,但不负有办理经营证照义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3.标的资产中土地使用权面积1920.00平方米,土地使用证编号为富土国用(2003)字第021号,土地使用权人为中油股份陕 (略) ,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标的资产房屋建筑物1项,为加油站站房,建筑结构为砖混结构,房屋内部简单装修,建筑面积为125.40平方米,未取得房产证。 4.标的资产房屋建/构筑物可能存在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而面临行政处罚、罚款、拆除等风险,因此给受让方带来的不利影响,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转让方有权把印有“中国石油”、“PetroChina”标识的加油站外观包装予以拆除或者覆盖。 6.本次挂牌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在完成资产交割后向受让方开具发票。 7.在信息披露期间第【十三】至【十四】个工作日组织现场踏勘,时间:上午8:30-12:00,地点: (略) 富县吉子现乡安子头村。现场就相关情况进行说明,意向受让方需在规定时间自行前往,勘查现场后领取《现场踏勘确认书》。踏勘联系人:王富鹏,电话:0911-*,*。 8.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标的信息
土地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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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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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石 (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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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宝塔区新城中环大道与中山街十字治平集团大楼15楼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张亚斌 | 成立日期 | 2000-03-13 | |||||||||
注册资本 | 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采矿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16U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润滑油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汽车零配件零售;农副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文具用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消防器材销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水果批发;机械设备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洗车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文具用品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化妆品批发;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针纺织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通用设备修理;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化肥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成品油批发;危险化学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燃气经营;食品销售;检验检测服务;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餐饮服务;小餐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委员会会议纪要(第19期)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33L | |||||||||
批准单位 | 中国石 (略) | 批准日期 | 2023-08-18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略) 加油站资产处置的批复(股份财务【2023】146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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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2-23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3-21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之前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 (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资产未能按时转移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交纳的100%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转让合同》,收回转让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并在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3)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 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与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或未在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及挂牌条件要求的。 4. 转让方收到全部价款后15日内,双方进行实物资产交付,由于受让方原因未按期交付,造成的资产毁损、灭失风险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应在《资产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180日内完成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完成该事项。否则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 标的资产的日常费用(不限于水、电、物业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实物资产交接之前由转让方承担、交接之日起由受让方承担。 6. 标的资产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及在房管局、土地局发生的交易、变更、过户、转移等一切税费按照国家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7. 自动产交接之日,加油站的管理权交由受让方指派人员全部接管,风险负担自此全部转移至受让方。 8. 本项目中涉及的保证金、交易价款需由意向受让方的账户支付缴纳,本项目不接受代缴。 9. 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相关附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将《承诺函》(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及《现场踏勘确认书》(踏勘现场领取,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签字)等材料一并提交。 10. 受让方的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格的1%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38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