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政机已受理 (略) 青秀区 (略) 提出的娱乐场所设立的行政许可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申请单位: (略) 青秀区 (略)
营业地址: (略) 青秀区民族大道192号鑫隆国际商业中心1号楼1层1号、2号及3层1-1号商铺
经营范围:歌舞娱乐活动等
(略) (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情况 | |||||
类别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户籍或国籍 | 备 注 |
法定代表人 | 李可林 | 男 | 41 | (略) |
受理反馈意见部门: (略) 青秀区政务服务局
联系电话: 0771-* 邮编:*
通讯地址: (略) 青 (略) 1-1号埌东村六组68 (略) 集二楼社会事务窗
公示时限: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9月24日(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行政审批部门反映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和看法。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以下条件: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⑴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⑵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⑶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⑷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五十三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⑴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⑵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⑶居民住宅区周围;
⑷教育法规定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
⑸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略) 周围
⑹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略) 、 (略) 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⑺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⑻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⑼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略) 青秀区政务服务局
2024年9月10日
关联文件:
来源:青秀区政务服务局 作者:青秀区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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