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招标公告主要信息: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SZGZ2023-NC-011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聘请律师提起诉讼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03月15日
二、更正内容:
1.投标文件接收信息
开始接收时间:2023年04月06日09:00(北京时间)
接收截止时间:2023年04月06日09:30(北京时间)
2.开标时间:2023年04月06日09:30(北京时间)
3.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2023年04月06日09:30(北京时间)
4.评分标准修正为如下
评分指标 | 评审项 | 指标说明及评分标准 | 分值 |
投标报价 | 价格分 |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价格权值为10%) | 10 |
方案与制度(35分) | 总体方案 | 针对本项目诉讼、仲裁总体设计及方案编制内容完整、方法可行、描述思路清晰、工作流程完整、合理,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服务方案中对本次招标法律服务主要内容的要求,投标概述全面、完整,最高得30分。(优良得21—30分,一般得11-20分,差得0-10分 | 30 |
保密制度 | 律所法律服务制度健全,涉案数据、资料保密制度齐全,措施到位,最高得5分。(优良得4—5分,一般得2-3分,差得0-1) | 5 | |
机构综合实力(55分) | 人员配备、团队综合实力、类案处理经验 | 1、主办律师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担任过或现任国企、党委政府或部门法律顾问的,每担任一家法律顾问的得2分,最高得分得6分。 2、主办律师执业年限至投标时满15年及以上得3分;满10年不满15年的得2分;不满10年的得1分。(自本补充公告之日起算) 3、除了安排固定的主办律师、协办律师办理案件之外,能够另外增加3名及以上执业律师,且团队分工合理的得5分。 4、主办律师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担任或曾担任: (略) 及以上的律协会长或监事长、 (略) 及以上律协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主任的,得4分 (略) 及以上的律协副会长或副监事长、 (略) 及以上律协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得2分。 5、主办律师获得法律或法学专业学士学位得2分、硕士学位得3分、博士学位得4分。 6、主办律师或协办律师具有注册 (略)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持有者得3分。 7、主办律师或协办律师近三年内(自本补充公告之日起算)承办过诉讼金额1亿元及以上的股权回购纠纷案件得每起10分; 诉讼金额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股权回购纠纷案件每起得6分; 诉讼金额1000万元(含)至5000(不含)的股权回购纠纷案件每起得3分; 诉讼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股权回购纠纷案件每起得1分。 本项最高满分10分(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案件代 (略) 或仲裁机构受理通知)。 8、投标单位近三年内获得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与法律工作相关的荣誉表彰。 (略) 级及以上表彰的,每项得2分; (略) 级表彰的,每项得1分。最多计4项荣誉表彰,本项满分4分。 9、近三年主办律师、协办律师获得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颁发的荣誉, (略) 级以上( (略) 级)荣誉的,每项得3分; (略) 级表彰的,每项得2分; (略) 级表彰的,每项得1分。最多计3项荣誉表彰,本项满分6分。 10、服务机构执业律师人数在5--10人得2分,11-15人得3分,15人以上得5分(需提供相关人员不少于的社保证明),其余不得分。 注:以上涉及提供相关业绩、执业证明材料、资格资质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相关人员近一年的社保证明,未提供不得分。 | 50 |
增值服务 | 主办律师或协办律师具备企业合规知识技能,能在案件处理结束后,承诺为采购人出具具有针对性风险防控的“国有企业投资合规建议书”的,其中主办律师或协办律师具有初级合规师职业能力水平证书的,得2分得;具有中级合规师职业能力水平证书的,得4分;具有高级合规师职业能力水平证书的,得5分。 如投标人未承诺提供该项增值服务的,则本项不得分。本项按高分计,不累计计算。(提供相应资质证书) | 5 |
三、合同最终调整如下
1.*方在本合同签署后30日内,按中标金额的50% 支付*方回购股权案件的律师代理费,计 元; 另外50%律师代理费在该案件审理与执行等全部流程结束,以及*方按照承诺给予符合要求的增值服务(如有), (略) 支付利息的案件执行程序终结后30日内予以支付;
2. (略) 支付利息的案件得到仲裁机构支持,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情况下,由*方在收到款项后的30日内按该案件实际收到利息部分的3%支付律师费; 如没有实际执行到的,则*方不另行支付该部分律师代理费。
3.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略) 支付投资款、利息(投资收益)的回购股权案件一审、二审、再审、申请 (略) 判决案件终结, (略) 支付利息的仲裁案件作出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终结时止。
即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律师代理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可能涉及到的二审、再审、 (略) 判决的申请执行,以及对仲裁裁决的申请撤销、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等全部阶段的律师代理费。
4. 本项目的招标公告、*方的投标书、服务承诺等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不一致的,按对*方有利的内容执行。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单位:昆山开 (略)
联系人:陈经理 联系电话: 0512-*
2.招标代理人(机构):苏州公正建设咨 (略)
地址: (略) (略) 后街交界 新港湾光大广场五楼
联系人:常辉芳、迟富伟 联系电话:0512-*
以上补充通知与原文件有冲突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并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特此通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