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略) (略) 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草案)》的听证报 (略) (略) 法律顾问室审查,根据《 (略)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该草案起草单位联系。
附: 关于《 (略) (略) 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草案)》的听证报告
(略) (略) (略)
2024年11月20日
附件:
《 (略) (略) 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草案)》听证报告
(2024年11月13日)
一、听证事由
(略) 规划是调整烟草制品 (略) 、规 (略) 场主体准入的合法手段,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审批的重要标准,在市场资源配置、市场秩序维护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化、政务服务标准的进一步提高, (略)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目前适用的《 (略) (略) 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定》(江烟专规〔2021〕1号)已不适应当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需要,在体现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方面也存在一定差距,不利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范管理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为此, (略) (略) (略) 决定对《 (略) (略) 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定》进行修订。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30—17: (略) (略) (略) 三楼新会议室举行听证会,对《 (略) (略) 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草案)》(以下简称《规划(草案)》)进行听证。
二、听证会准备情况
(一)发布听证会第1号公告。2024年10月28日, (略) (略) (略) (略) 人 (略) 上发布了《 (略) (略) (略) 关于举行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修订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目的、听证代表的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听证地点等相关内容。
(二)确定听证会参会人员。2024年10月30日, (略) (略) (略) 确定了听证主持人及决策发言人,指定了1名工作人员作为听证记录人;并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各1名同志作为听证监察人;核实确定了听证代表35名,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部门、卷烟零售户、个体工商户、消费者等代表。
(三)发布听证会第2号公告。2024年11月1日, (略) (略) (略) (略) 人 (略) 上发布了《 (略) (略) (略) 关于举行< (略) (略) 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名单等事项。2024年11月7日,我局将《 (略) (略) 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草案)》、相关附件及其说明等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三、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4年11月12日,听 (略) (略) (略) 三楼新会议室举行。听 (略) (略) 副局长李源主持,区 (略) 的1名决策发言人, (略) 和 (略) 各1名同志作为听证监察人到会。其他参会人员的到会情况为:听证代表应到会35名,实到会33名(1名请假,1名中途离场),符合规定人数。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参加人员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告知听证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三、决策发言人就《规划(草案)》及附件的主要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作说明。
四、听证代表对《 (略) (略) 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草案)》发表意见和提问。(每人发言不超过5分钟)
五、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代表的发言内容进行答辩。
六、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七、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八、听证主持人宣读表决规则,组织听证代表对《 (略) (略) 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草案)》进行表决。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并对听证会作总结。
十、组织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在听证记录表上签名。
十一、请公证人员宣读公证词。
四、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在听证代表发表意见和提问阶段,部分听证代表对《 (略) (略) 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草案)》(以下简称“《规划(草案)》”)发表意见:
(略) (略) 代表陈琪:《规划(草案)》第十一条表述不准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专业名词,不应简称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完整表述。
(略) 政协委员宋华安:《规划(草案)》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请对“有关情况”作详细说明。
(略) (略) 代表李青:《规划(草案)》规定中小学周边不予设置零售点的距离为60米,建议增加为200米。
在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阶段,部分听证代表对《规划(草案)》发表意见:
持证零售户代表张俊:我是持证零售户张俊,本次听证的《规划(草案)》的总体目标、必要性等符合卷烟零售的实际情况,满足基本需求, (略) 场公平竞争,对持证零售户的合法利益也进行了保护。
未持证的工商经营户叶吉银:200米的距离确实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但对零售户销售的影响较大,希望充分考虑原持证零售户的利益,设置为20-30米。
持证零售户代表段云芬: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的间距标准能否缩减至30-60米。
五、决策发言人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回复:
1. (略) (略) 代表陈琪提出的意见,我局予以采纳;
2. (略) 政协委员宋华安提出的对“有关情况”进行明确的建议,“有关情况”应理解为:如优抚对象、社会弱势群体的放宽条件“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申请人需要提交承诺书,如后续发现在省内其他地方还享受过放宽政策的,将按照提供虚假材料相关规 (略) 理,就属于十一条第二项所称的“有关情况”。又如申领零售许可证需要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略) 现有建筑形式多样,是否能确定为规范性文件中固定经营场所, (略) (略) 不具备认定资格,需要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或者自行承诺属于固定经营场所。但如果后期有其他政府单位认定前述场所不属于固定经营场所的,将视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也属于十一条第二项所称的“有关情况”;
3.对 (略) (略) 代表李青提出的中小学周边不予设置零售点的距离增加至200米的建议,我局认为幼儿园也应纳入考虑范围,但不宜设置为200米。理由如下:第一,20 (略) 曾针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不予设置零售点的间距标准进行过听证,当时拟设置的距离标准为200米,但在听证及后续公示中,接到了大量投诉、上访意见,产生了极大的社会维稳风险隐患,因此200米的间距标准未能够落实。第二,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没有对学校周边的距离作出明确规定,不要求间距达到200米。同时,中央文明办2022年3月17日发布了《关于<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操作手册>有关要求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说明》的部分原文内容为:1.中小学校周边取消烟、酒、 (略) 点的具体范围按照当地 (略) 管理规定执行。2.在规定范围之外且在200米以内的烟、酒、 (略) 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要求,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同时在事实上没有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的行为。该《说明》反映出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的零售点需加强监管,但未将200米作为禁止准入规定。第三,幼儿园的新建审批标准较低,会出现先有零售点后有幼儿园设立的情况。如按200米范围内不予设置零售点,则不利 (略) 营商环境的营造,不利于“放管服”政策的落实, (略) 场需求。反而导致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非法流通的增加,后续监管难度大,更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拟设置60米间距标准一定程度已经对部分原持证户造成了影响,该部分零售户后续面临搬离或许可证无法延续的情况。同时, (略) 所有零售户均已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的标识。此外,对于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情况,我局一直以来也在日常监管中 (略) ,并敦促零售户守法经营。
因此,设置60米的间距标准是考 (略) 实际情况,平衡各方权益作出的。
4.针对未持证的工商经营户叶吉银、持证零售户代表段云芬提出的缩减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零售点间距的建议,我局认为拟设置的60米间距是综合考虑了保护未成年人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作出的;同时, (略) 各县(市、区)的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间距设置情况来看, (略) 的间距设置并非是最短距离。
六、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1. (略) (略) 代表陈琪提出的建议,我局予以采纳。
2. (略) 政协委员宋华安、 (略) (略) 代表李青、持证零售户代表张俊、未持证的工商经营户叶吉银、持证零售户代表段云芬提出的意见建议,决策发言人现场进行了细致的解答。
3.会上,33位听证代表对《规划(草案)》各部分内容及附件逐一进行投票表决。根据投票表决结果,过半数听证代表同意通过《规划(草案)》及附件。
下一步, (略) (略) (略) 将认真梳理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规划(草案)》及附件,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工作提供坚实可靠的制度依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做好后续的报备、公示等各项工作。
(略) (略) (略)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