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2014Y09-G地块均位 (略) (略) 以西、 (略) 以东、 (略) 以北。根据《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略)CG017),H2014Y09-G地块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用地面积(略).653平方米。
因项目需要,建设单位根据《 (略) (略) 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1】13号)文件,申请提高H2014Y09-G地块双控指标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如下:
1.将原规划指标“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强制性)变更为“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若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则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可高于7%但不超过15%,超出部分应主要作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功能。”
2.将原规划指标“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强制性)变更为“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若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则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比重可高于20%且不超过30%,超出部分应主要作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功能。”
3.将原规划指标“容积率上限3.0”(强制性)变更为“容积率上限3.1”
4.H2014Y09-G地块其余规划设计条件按《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略)CG017)执行。
(略) 政府关于出让用地规划条件管理的相关规定,以上调整已经专家论证合理可行并征求相关部门同意意见, (略) 上公示,公示期十天,公示期间若无异议,我局将按程序办理调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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