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 以上报价是一次性收费,在债券发行成功发行后,按照报价率从本次债券发行所募集的款项中扣除。
2.以上报价不高于债券发行总金额的0.6%,且包括材料、差旅费以及信用评级、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等第三方辅助机构费用,其中,评级费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第三方辅助机构费用由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略) 先垫付,后在承销费用中扣除。
3.应完整填写承销商的名称和报价。
4.服务承诺应说明供应商自承销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获得国家发改委批文;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复后的半年内完成债券兜销。
承销商名称: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