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麟龙(贵阳观山湖) (略) :
你单位报来《关于审批<乾麟龙观宸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申请》已收悉,贵州筑诚 (略) 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提出了审查意见(详见附件)。经研究,基本同意该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组成
乾麟龙观宸项 (略) 观山湖区金阳街 (略) 交世纪金源东南侧,行政区划属于观山湖区管辖。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6°37′27.362″,北纬26°36′2.922″,北 (略) , (略) ,交通较为便利,地理位置优越。项目为新建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01平方米,其中净用地面积*.46平方米(计容用地面积),市政用地面积5946.55平方米(不计容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为*.55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为*.32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23平方米,容积率3.10,建筑密度22%,绿地率35%,配套停车位355个。
项目由住宅及商业区和幼儿园区两个部分组成,占地面积1.8349公顷,均为永久占地。项目建设共开挖土石方量6.*立方米,回填土石方4.*立方米,外弃土石方2.*立方米,外弃土石方运往现代制造产业园区填土造林建设工程综合利用,外购表土0.*立方米,由绿化承包施 (略) 外购解决。项目于2024年1月动工,预计2026年12月完工,总建设工期36个月。项目建设总投资*万元,其中土建投资*.*元,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及银行贷款。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项目区属于黔中低中山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南岩溶区一级标准。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优化施工工艺,加强施工管理,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
(二)基本同意对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工艺与方法等的分析与评价。
(三)基本同意对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分析与评价。
(四)基本同意水保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1.8349公顷,均为永久占地。
(五)同意水土流失调查及预测内容和方法。工程建设征占地面积1.8349公顷,其中扰动地表面积为1.8349公顷,通过对项目施工期、自然恢复期水土流失的预测,本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总量为207.17吨,新增流失量16.51吨。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6%,林草覆盖率25%。
(七)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八)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编制依据和方法。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为227.*元(其中主体投资72.*元,本方案新增155.*元)。其中:工程措施76.*元,植物措施98.*元,临时措施6.*元,独立费用37.*元(含水土保持监测费15.*元),基本预备费7.*元,水土保持补偿费*.0元。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优化施工工艺,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与保护利用。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向观山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通过贵 (略) http://** cn:8081/)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等资料,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
四、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根据《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你公司应依法申报缴纳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单位为观山湖区税务部门,缴纳方式为自行前往观山湖区税务部门窗口申报缴纳。依据《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略) 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7]1610号),本项目属于一般性建设类项目,占地面积*.46平方米,扣除幼儿园区占地面积3600平方米后,剩余面积按*平方米计算(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米*计算,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元。应于征用地结束后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对逾期或不按规定缴纳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处以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文件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须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和向社会公开,并将验收和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及十四条、《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等相关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批复仅用于项目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项目建设涉及应由安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内容,生产建设项目法人须按照上述部门的工作要求分别完善相关手续。
观山湖区水务管理局
2024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