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6〕59号)、《关于印发〈 (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16〕67号)和《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嘉政发〔2016〕59号和嘉政办发〔2016〕67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嘉政办发〔2022〕5号)相关精神,为引导社会资金、人员等资源要素 (略) (略) 场, (略) 场正常秩序,推动行业良性发展,现发布20 (略) (略) 场风险提示通告。
一、市场发展现状
(一)市场规模
截至2023年10月底,我市共有巡游出租汽车企业35家、巡游出租汽车2094辆;依法取得网约 (略) 18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10491辆;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33753本,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和申请办理网约车运输证呈持续增加态势。我市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目 (略) 场运力已趋于饱和。
(二)市场运营情况
据抽样统计,受多种因素影响,2023年至今,我市出租汽车(包括网约车)运力已呈现饱和趋势,单车日均单量及日均营收均呈现不同程度的回落。 (略) 取得网约车经营 (略) 中, (略) 尚未开展运营, (略) 日均单量小于1000单。拟从事巡游出租车、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和人员,应密切关注行业发展动态形势,审慎做出投资和择业选择。
二、有关提示
(一)行业风险提示
1.巡游车企业及网约车平台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将市场供求、投资收益风险、平台(企业)司机日均营收情况等如实告知拟从业人员,不得作失实、虚假或夸大宣传。
2.部分网约车平台订单较少,建议有意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 (略) 场、深入了解政策、谨慎 (略) 场,以免造成经营损失。
(二)从业人员风险提示
1.有意向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从业人员应当详细了解网约车平台接入、派单及收益分配规则,以及车辆是否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要求,详细了解与平台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和自行承担的风险,详细了解行业从业人员经营成本、实际收入等情况,理性择业。
2.对于拟购车加入网约车行业的从业人员:网约车属于营运车辆,保险费用高于非营运车辆,网约车转为非营运车后存在贬值风险。建议拟从业人员把控投入风险,避免盲目购车加入网约车行业,防范经济损失。
3.对于拟租车加入网约车行业的从业人员:在签订合同时,拟从业人员应认真分析并确认合同条款,明晰双方约定内容,详细了解自身权益和违约条款,谨防被口头虚假承诺、高薪高收入所诱导,谨慎选择“以租代购”“融资租赁”“带车挂靠协议”“流水委托代扣”“保底模式”等模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维权困难。
(三)网约车风险提示
1.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人员、车辆和企业,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须在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开展经营服务。未依法取得相应证件的人员、车辆和企业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均属违法违规行为,将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2.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略) 及其他第三方以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为理由,向有意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人员和车辆收取任何不合理费用。请勿相信第三方关于网约车证件办理的广告资讯,及“先买车、后办证”或“先租车、后办证”等推销话术。
3.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再符合条件的车辆将依法予以强制报废或者退出 (略) 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许可车辆所有人发生变更的,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将依法注销;车辆所有权变更后,使用年限超过4年的,依法不予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4.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嘉政发〔2016〕59号和嘉政办发〔2016〕67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嘉政办发〔2022〕5号),自2022年3月15日起,我市新增和更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有意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人员应当详细了解拟使用车辆的状况以及是否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办理条件,避免因车辆不符合网约车经营要求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矛盾纠纷。对于所购车辆发生的质量问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 (略) 场监管等部门进行投诉,或采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5.从事网约车经营,应按营运车辆相关规定投保相应保险,谨慎购买“统筹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提示》指出,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不 (略) ,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蕴含较大风险。此外,非法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购买的保险险种不全,或者未购买任何保险。如上述类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略) 的理赔,可能需要相关企业或者驾驶员自行赔偿。为避免出现理赔风险,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矛盾纠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和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业规定进行投保。
鉴于以上因素,特向社会发 (略) 场风险提示,希望有意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人 (略) 场、深入了解政策、合理评估风险、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防止和避免因车辆权属不清晰、政策了解不全面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矛盾纠纷。
(略) 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