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办事评价
现场预约( (略) (略) 雨山区印山东路 (略) 政务服务中心(汇通大厦)三楼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05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
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 (略) 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
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2、应当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3、应当取得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意见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4、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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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
项目立项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无 |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申请人为法人时提供,办理人非法人本人时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 无 | |
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委托办理的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 无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 1.申请人根据需要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渠道向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受理;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2.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审核,审查申请材料及申请事项,确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初审、复审意见,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3.工作人员制定结果文件,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审批决定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自取、邮寄等方式领取结果。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
受理 | 0.2个工作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孙玲/杨靖/苏杭 | 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 1、负责热情接待群众,为服务对象提供政策法规及有关业务咨询; | 无 |
承办 | 0.2个工作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王海海 | 详规和村镇科 | 审查申请材料及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提出初审意见 | 无 |
审查 | 0.2个工作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袁春荣 | 详规和村镇科 | 审查申请材料及申请事项,提出同意批准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查意见。 | 无 |
决定 | 0.2个工作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娄晓峰 | 分管负责同志 | 作出同意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 无 |
办结 | 0.2个工作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孙玲 | 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 决定同意批准的,制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审批决定书并向申请人。 | 无 |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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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专家论证 |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不需要专家评审,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专家论证 |
公示期限 |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公示时间均不少于20天 |
农村村民住宅房屋设计方案是否需要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 房屋设计方案不强制要求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可提供四至范围和简要设计说明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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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
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 (略) 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
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1.申请人根据需要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渠道向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受理;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2.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审核,审查申请材料及申请事项,确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初审、复审意见,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3.工作人员制定结果文件,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审批决定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自取、邮寄等方式领取结果。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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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2个工作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孙玲/杨靖/苏杭 | 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 1、负责热情接待群众,为服务对象提供政策法规及有关业务咨询; | 无 |
承办 | 0.2个工作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王海海 | 详规和村镇科 | 审查申请材料及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提出初审意见 | 无 |
审查 | 0.2个工作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袁春荣 | 详规和村镇科 | 审查申请材料及申请事项,提出同意批准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查意见。 | 无 |
决定 | 0.2个工作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娄晓峰 | 分管负责同志 | 作出同意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 无 |
办结 | 0.2个工作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孙玲 | 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 决定同意批准的,制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审批决定书并向申请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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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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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专家论证 |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不需要专家评审,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专家论证 |
公示期限 |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公示时间均不少于20天 |
农村村民住宅房屋设计方案是否需要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 房屋设计方案不强制要求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可提供四至范围和简要设计说明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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