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 (略)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dzzrghj001/2022-01205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发文机关: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文日期:2022年12月28日文 号:无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8日时效性: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生态、生物和林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的《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 (略) 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林业和草原主要灾害种类及其分级》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指导思想
以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27号)和《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通知》(儋府办〔2015〕52号),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防治方针,建立健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体系,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快速应急处置反应机制,落实各项责任制度,全面提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能力, (略) 国土、生物、生态和森林资源安全, (略) 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工作原则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坚持“科学治理、依法监管,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处置,部门协作、信息共享”的原则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 (略) 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略) (略)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 (略) 指挥部)。
第六条 市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 (略) 长
副指挥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局长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市财政局局长
成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森林公安分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和港航局、市委宣传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略) 管理局(园林局)、洋浦海关、各镇政府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略) 资规局森林植物检疫站,办公室设置:防控组、专家技术组、保障组、信息组等工作组。办 (略) 资规局(林业局)局长兼任, (略) 资规局(林业局)分 (略) 森林植物检疫站站长担任。
各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本级重大林业灾害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制度,落实应急处置工作相应责任和任务, (略) 指挥部批准的应急处置方案对本地发生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实施应急处置。
第七条 职责
(一)市指挥部:制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方案;建立监测预警支持系统、应急保障体系,批准发布预警公告;宣布启动或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应急防控工作;协商、解决应急防控物资、交通、气象、保卫、通信、人员、封锁、救助等问题;审批指挥部办公室或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或评估报告等。
(二)办公室: (略) 指挥部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应急防控工作;现场指导并监督检查各地、各单位应急防控工作;协调解决应急防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建和管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组、专家技术组、保障组和信息组;组织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向市政府、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及应急防控有关工作;通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 (略) 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各个工作组职责如下。
1、防控组:负责疫情防控的组织实施,指挥、监督、指导疫情的处理;组织公安、执法、检疫人员对机场、码头、车站和道路的检疫检查,对违规调运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 (略) 管理局(园林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和港航局、市公安局(市森林公安分局)、洋浦海关、各镇政府);
2、专家技术组:负责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进行调查、核查、分析和评估;制定具体防控处理技术方案,组织对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培训,负责疫情确认;为市指挥部提供技术咨询,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对策与措施建议;组织开展灾(疫)情预测、预警、预防、封锁、扑灭等技术论证。(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略) 管理局(园林局)、洋浦海关);
3、保障组:为防控工作提供人、财、物保障,筹集疫情防控应急处理实施所需资金,负责各种物品采购和供应,安排、调配处理疫情所需人员、交通工具等。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4、信息组: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收集、汇总和报送,组织对外宣传教育、引导工作,编发科普宣传材料,引导传媒正确宣传报道有关情况。(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各成员单位)。
(三)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单位职能及实际情况,建立岗位责任制,掌握本管辖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寄主植物分布情况;制定本部门(单位)灾(疫)情应急处置实施方案,以行业部门(单位)为线,层层分解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和任务;根据本部门(单位)灾(疫)情分布、发生及危害实际情况,落实应急处置资金,储备药剂药械,组建调查监测队*,对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实施有效地应急处置;监督检查本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执行情况,狠抓工作落实,严格奖惩兑现; (略) 指挥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防控工作相关材料。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局): (略)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验证把关、除害处理和配合执法部门查处涉及非法调运植物及其产品等案件;负责确认其他部门发现并报告的灾(疫)情;对其他部门的防控工作实施监管和指导。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提供可能产生突发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负责灾区灾民生活、物资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灾(疫)情防控资金及应急资金,同时,对于各单位资金的使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和港航局:分别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防治应急行动的道路交通运输,保障车辆顺利通行。
市民政局:负责对因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实施临时救助。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涉及农业生产,以及与农村和农民相关工作。
(略) 管理局(园林局): (略) 园林绿化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做好媒体和互联网舆论的引导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非法调运植物及其产品行政案件,配合相关单位堵截单位或个人违规运载工具。
市森林公安分局:负责受理侦办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等案件,以及伪造、变造、买卖涉植物检疫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
洋浦海关:负责口岸进境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与林业内检机构的沟通与协作,及时通报相关植物疫情信息。
各镇政府:负责建立本辖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调查和监管,做好本辖区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和应急防治物资储备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协助、配合做好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及时向本级 (略) 指挥部报告灾(疫)情封锁、除治及扑灭情况,并做好舆论宣传和疏导工作,争取其他部门和社会力量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支持与配合;组织实施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治理工程。
第三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八条 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支持系统
结合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划分监测区域,设立监测点,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施和专兼职测报人员,确保及时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以国家级中心测报点专职测报人员为骨干,以镇级农业服务中心(林业工作站)林业人员和生态公益林护林员为主的兼职测报队*, (略) 、镇二级监测预警覆盖网络。运行机制为:一是通过正常传输渠道,将测报员和兼职测报员实地调查采集的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 (略) 级森防检疫机构,经市级森防检疫机构进行汇总分析和确认。二是非正常渠道,即市、镇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其他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举报人员在实地调查过程中发现灾(疫)情后,将调查情 (略) 级森防检疫机构进行分析和确定。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防检疫机构、人员队*、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防灾减灾体系基础设施建设,以市森防检疫机构为依托,建立快速准确的信息采集、传递、处理、决策系统和正常运转、指挥有力的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及高效、快捷的远程诊断专家决策系统,建立健全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专业应急处置队*,强化培训和演练,全面提升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水平。
第九条 监测
(一)监测机构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和镇级农业服务中心(林业工作站)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病死树及其他异常现象,要及时调查、取样,专人管护发生现场,实时监控。对于所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鉴定。
(二)常规信息数据库的建立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在专家技术组的技术支撑下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并建立林业有害生物常规数据信息库。主要内容包括:
可能影响和诱发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温度、湿度、降雨等气象信息及人口等社会信息;
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种类、数量、特性、分布、潜在危险性、发生发展趋势等;
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健康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和药剂类型、施药方式以及影响区域等;
森林资源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生态公益林区分布情况等;
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分布,包括应急队*、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性能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应急资源情况等;
可能影响灾害处置的不利因素等。
(三)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
市森防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对收集到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信息及时进行整理、鉴别和分析,经鉴定确认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 (略) 指挥部办公室,并按照有关信息报告时限的规定, (略) 指挥部,同时报告同级政府。灾情紧急的, (略) 指挥部。市指挥部接到报告并经核实确认后,按照有关信息报告时限的规定, (略) 指挥部, (略) 政府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告。
市林业主管部门及预测预报网点是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森防检疫专业人员是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责任报告人。镇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国有农林场、苗圃场、森林经营单位(公司)负责本辖区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和报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病死树及其他异常现象,应及时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森防检疫机构应迅速派专人赶赴发生现场,进行调查取样和监控。对取得的林业有害生物样本, (略) 级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和鉴定;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省林业局确认和鉴定。省林业局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国家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鉴定。
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接警电话和电子信箱。
第十条 预警级别和信息发布
(一)预警级别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从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预警级别。
Ⅰ级:发生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有害生物的;首次发现国(境)外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的;首次发生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本土林业有害生物,且林木集中连片受害面积大于3000亩的。
Ⅱ级:省内分布的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 (略) 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疫区连片成灾面积1000亩以上,且造成树木死亡严重,或者危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国家森林公园、湿地生态安全的;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5万亩以上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5万亩以上;特殊情况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Ⅲ级:省内分布的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 (略) 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疫区连片成灾面积500亩以上,且造成树木死亡严重,或者危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国家森林公园、湿地生态安全的;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3万亩以上或者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
Ⅳ级:本行政区范围内集中发生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或者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0.5万亩以上。
(二)预警发布
在对林业有害生物预测的基础上,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可能发生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
市政府负责对Ⅰ级、Ⅱ级林业有害生 (略) 或事发地发布预警公告。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Ⅲ级、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预警发布。
预警报告内容包括:林业有害生物种类、预警级别、预警区域、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报刊、宣传车等方式。新闻媒体、通信网络等单位有义务按要求向社会发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公告。
对于达到Ⅰ级、Ⅱ级预警级别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市指挥部要协调各有关部门、各类应急处置力量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事发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三)市林业主管部门加强部门及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的信息。专家技术组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入侵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措施与控制技术。
(四)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办法措施,充分利用检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严密封锁疫情,防止疫情扩散传播。根据疫情的发生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在码头、机场和道路上(联合基层林业或木材检查站)增设检疫检查点,开展检疫检查工作。一旦发现违规调运,立即查扣,报当地森防检疫部门和执法部门处理。海关部门在进境木材口岸依法施检,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及时通报林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接警报告
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林业有害生物信息报告后,要认真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发生时间、地点、灾害种类、发生面积、受害情况、报警人员及其联系方式等,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第十二条 先期处置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市级指挥部要立即对灾害进行综合评估,对其类型、性质、影响面及严重程度作出初步判断,采取防控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将灾害的发展趋势、处理情况、突出问题和建 (略) 政府和上一级指挥部。
第十三条 分级响应
(一)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市 (略) 政府同意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1、立即组织专家组成员进行会商,分析研判灾害发生形势,提出处置意见。
2、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专家组,组织、协调相关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市指挥部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灾害发生镇指挥部立即部署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灾情蔓延。
5、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应急值守,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应急响应期间,实行日报告制度,及时将工作情况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指挥部办公室,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二)Ⅱ级响应
重大(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1、立即组织专家组成员进行会商,分析研判灾害发生形势,提出处置意见。
2、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专家组,组织、协商相关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召开成员单位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灾害发生镇组指挥部立即部署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灾情蔓延。
5、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应急值守,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应急响应期间,实行双日报告制度,及时将工作情况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指挥部办公室,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三)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由灾害发生镇级指挥部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立即启动本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动员部署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灾情蔓延。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略) 指挥部办公室。
(四)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由灾害发生地镇级指挥部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立即启动本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动员部署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灾情蔓延。有关情 (略) (略) 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四条 扩大应急
应急响应过程中,市指挥部认定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要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请示支援,扩大应急。 (略) 提供援助的,由 (略) 政府及相关厅局,请示支援。必要时,市指挥部负责动员组织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参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控工作。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指挥部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灾害信息。发布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信息时,按照管理权 (略) 政府、省政府、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应急终止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估,在确认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解除后,及时提出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必要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
第五章 后期评估和恢复重建
第十七条 恢复重建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开展灾后补救和恢复生产工作。
第十八条 后期评估
应急处置实施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发生地的镇政府及时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对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当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措施,向市指挥部报告。
第十九条 善后处理
应急处置实施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发生地的镇政府开展灾后重建,重点组织实施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受灾森林,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应当建立、完善林业重大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第二十一条 经费保障
根据《 (略) 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市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灾(疫)情防控资金及应急资金。同时,对于各单位资金的使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物资保障
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救援物资储备库, (略) 森防检疫机构配备相应的检疫、监测设备和防治器械。装备管理单位要切实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装务性能完好,保证应急需要。
第二十三条 技术和科研保障
(一)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研究精准检测及快速筛查技术,制定科学防控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二)科研要按照边研究边推广边应用的原则,加快科研转化的步伐。
(三) (略) 校等研究部门为依托,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的化学防治、生物防治和其他相关研究。
第二十四条 人员保障
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需要,建立健全森防检疫机构,培训专兼职技术人员,建立高素质的疫情监测、数据分析、风险评估等专业管理和技术服务队*。同时,组建快速、高效、机动性强的防治专业队,并合理划分先期处置队*、后续处置队*、增援队*、制定应急队*调遣预案。
第二十五条 预案演练
根据不同时期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危害情况及潜在威胁,市林业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对各镇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如机构、队*建设,物资、技术、储备情况等。镇政府林业部门每年都要对应急处置专业人员队*进行技术培训,并组织小规模的实战演习,不断提高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预案奖惩
报告和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未能依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社会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预案更新
本 (略) 指挥部制定, (略) 实际及有关法律法规适时修订 。
第二十八条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略)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2011)同时废止。
第八章 名词术语
林业有害生物:指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 (略) 级林业部门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指因人为或自然的原因,由某种森林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重点预防区: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殊保护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