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E26030/2023-00400
- 发文机关:婺源县发改委
- 文号:婺发改字〔2023〕139号
- 主题分类: 公安、司法
- 组配分类: 政务动态
- 发文日期:2023-04-27
- 有效性: 有效
婺源县公安局:
你单位报来《关于上报婺源县公安局清华派出所附属业务用房项目初设的请示》(婺公字〔2023〕2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初步设计(代可研)批复如下:
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公安工作要求的提高,清华派出所现有业务用房已不能满足规范执法办案、服务辖区群众的要求。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同意建设婺源县公安局清华派出所附属业务用房项目, (略)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及监管系统赋码为2304-*-04-01-*。
项目单位:婺源县公安局。
二、项目建设地点:婺源县公安局 (略) 内。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总用地面积600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57.95平方米,建筑面积414.21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附属业务用房、院内水泥地面硬化及其他附属工程等。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7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总投资概算199.43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69.06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2.92万元,设备购置及安装费9万元,基本预备费8.45万元。资金来源为单位自筹。
六、审批项目的相关文件:
婺源县国土资源局:赣(2018)婺源县不动产权第*号。
七、招标内容:请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依法依规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
八、请婺源县公安局按照《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请按基本建设程序抓紧做好下步施工图设计,报住建部门审批。并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九、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婺源县公安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一、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二、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婺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