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清丰 (略)
发文日期:2020-3-3
名 称:清丰 (略) 关于河南 (略) 年产40万立方商品混凝土及年产30万立方水泥稳定碎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 号:清环审〔2020〕 (略)
清环审〔2020〕 (略)
清丰 (略)
关于河南 (略) 年产40万立方商品混凝土及年产30万立方水泥稳定碎石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 (略) :
你公司上报由东方环宇 (略) 编制完成的《河南 (略) 年产40万立方商品混凝土及年产30万立方水泥稳定碎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审批事 (略) 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项目位于清丰县马庄桥镇赵家村,租赁河南 (略) ,占地面积为15亩,生产规模为年产40万立方商品混凝土及年产30万立方水泥稳定碎石。项目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 万元。
二、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 (略) 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如需对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 (略) 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实施。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包括车辆运输、装卸、堆场的扬尘及生产过程中投料、输送、搅拌等工序产生的粉尘。(1)加强储运工程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 (略) (略) 应设置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原料运输车辆应密封,其中粉状、粒状物料运送车辆为罐装车,其他原料运输车要加盖布棚;厂区内裸 (略) 硬化,定时进行晒水清扫;各种原料堆场应入库密封,不得露天堆放。(2)加大对装卸工序防尘措施,原料车要在原料库房内卸料,原料库房应密封并根据实际合理设置喷淋设施。(3)生产工序:原料投料输送、计量配料、混合搅拌等工艺产尘点都要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不可有可见粉尘外逸。(4)水泥储存罐仓顶产生的粉尘都应安装相应除尘措施。废气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标准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和表3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要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车辆冲洗”的标准以及《河南省2019年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方案》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厂区物料运输、生产工艺、堆场等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全面实现“五到位、一密闭”。
2、废水:厂区要雨污分流。设备清洗、车辆冲洗产生的废水经 (略) 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略) (略) 理后由附近农民拉走施肥综合利用,不外排。
3、噪声:主要为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设置减震垫、距离衰减后,满足《 (略)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 -2008)2类标准。
4、固废:仓顶除尘器、除尘器收集的粉尘、车辆冲洗沉淀池沉渣等一般固废要有固废的存放场地,分类收集,尽可能做到综合利用,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 -2001)及其修改清单标准;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定期 (略) (略) 理。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指标为:NOx:0t/a、SO2:0t/a、COD:0t/a、NH3-N:0t/a。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项目建成后,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程序,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将相 (略) 备案,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清丰县 (略) 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
六、本批复有效期五年。若项目逾期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略) 重新审核或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略)
联系电话:0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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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