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规范报废机动 (略) 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倒卖报废机动车及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违法行为,杜绝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买卖回收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未经商务部门资质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及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未取得商务部门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机动车的,均属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
二、凡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开展非法回收拆解、倒卖报废机动车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营业并彻底拆除相关经营设施,对不停止营业及未彻底拆除相关设施的,一经发现,商务部门将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为非法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
四、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的,按照《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举报电话
翠屏区商务局: *
叙州区商务局: *
三江新区工业和服务业局:*
南溪区服务业发展局: *
江安县经商科技局:*
长宁县经济商务和科学技术局:*
高县商务数据局:*
筠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珙县经信商务科技局:*
兴文县经济商务和科学技术局:*
屏山县经商科信局:*
(略) 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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