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高新区ARM物联网智慧城市创新中心资产处置 | ||
项目法人: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半导体投资促进中心 | 项目地址: | 高新区 |
立项批文名称: |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 项目审批单位: |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
监督部门: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 代理机构: | 合肥高新 (略) |
交易平台: | 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项目见证时间: | 2023-11-06 |
高新区ARM物联网智慧城市创新中心资产处置公告
项目 名称 | 高新区ARM物联网智慧城市创新中心资产处置 | |||||||
项目 编号 | 2023AGGCJ00024 | |||||||
委托方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半导体投资促进中心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0551-* | |||||||
公告及 竞价 期限 | 公告期:2023年11月7日9:00始至2023 年11月20日17:30止。 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3年11月7日9:00时始至2023年11月21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本次转让标的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半导体投资促进中心申报的一批设备类资产:主要包含投影机、显示屏、智慧路灯、迎宾机器人等电子设备273项及装修装饰工程1项。本项目转让标的位于ARM物 (略) 创新中心(合肥高新区创新大道与云飞路交口创新产业园二期H5栋)。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与委托方联系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标的现状,自行向委托方咨询确认标的具体情况,如有疑问,主动向委托方咨询。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 (略) 出具《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半导体投资促进中心拟处置资产所涉及的ARM物 (略) 创新中心项目报废资产残余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和汛评报字[2023]第051号),本项目转让涉及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22.6666万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
转让 底价 | *元 | 交易保证金 | 20000元 | |||||
价款 支付 |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转让条件 | ||||||||
1.本次标的转让以评估报告所列资产范围为限,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材质、成新度和功能情况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装运和清场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委托方可开具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 3.受让方须在转让价款一次性付清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完成本次标的处置(资产交接、拆卸、运输、残料处置、清场等)工作。如遇特殊情况,标的处置完成时限经委托方同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4.标的资产存放地点以委托方实际存放地点为准,受让方在经委托方同意后进入标的现场进行处置工作,严格执行委托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委托方安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受让方须自行组织车辆、人员、搬运设备、处置设备至委托方指定地点进行处置工作,处置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安全问题由受让方承担。 5.标的处置过程中,受让方不得损坏转让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及违反委托方相关安全、消防等管理规定,不得因此影响委托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如给委托方和相关生产单位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受让方应承担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 6.标的转移完毕,受让方应将残留垃圾清理完毕,并且需要按照相关环保规定及委托方要求,将残留垃圾送到指定位置,并承担相关运费和垃圾处理费,受让方应对拆卸、清运、残料处置全过程所有费用及风险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相关事件,受让方须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在清运标的资产的过程中,相关工作涉及的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清运时不得破坏移交现场摆放的一切资产,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7.转让标的交付类型和交付状况以交付时现状为准,转让标的计量单位和数量以评估报告为准,受让方不得对标的存在重量、体积、面积、材质等差异提出任何异议,并以此为理由拒绝拆除、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或要求经济赔偿。请意向受让方自行考虑风险,并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处置或要求赔偿。 8.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存在老化、旧损、破损或转让标的存在未拆解或因老化、破损导致难拆解为理由拒绝拆除、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或要求经济赔偿。 9.本次转让标的统一转让,不分包,存放地点位于高新区创新产业园二期H5栋展厅内。受让方须自行考虑相关车辆、人员、搬运设备、处置设备等成本,须在规定服务期内完成所有转让标的拆除、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恢复房屋毛坯状态,装修装饰工程拆除时可与*方协商。 10.受让方不得在未经委托方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场工作。 11.委托方对本次标的资产不提供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或保证;受让方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问题,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一切的责任及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12.其他特别说明: (1)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2)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转让标的可能包含废弃电器电子的: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略) 令第551号)的规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13.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初次通过CA登录电子服务系统的交易主体进入首页后选择CA登录。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用户名登录,可用原主体库用户名密码登录,也可以通过点击安徽政务服务统一认证中心登录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跳转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竞价”,再点击“添加保存”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高新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高新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高新 (略) 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 (略) 望江西路860号高新区管委会一楼公共资源交易大厅D103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
交易保证金 处置 | 1.按公告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合同签订并在完成合同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高新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资产转让合同》的。 | |||||||
异议 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高新 (略) 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望江西路860号高新区管委会一楼公共资源交易大厅D103室,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 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为0.48%,50000万元以上部分,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高新 (略) 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高新 (略) 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高新 (略) 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高新 (略) 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高新 (略) 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高新 (略) 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高新 (略) 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翟工,联系电话:0551-*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周工,联系电话:0551-*( (略) 望江西路860号科创中心一楼公共资源交易大厅D103室) | |||||||
技术支持 | *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高新 (略) 。 |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高新 (略) 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4)设置多级优先权时,行权级别不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级别高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行权级别相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行权时间在先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高新 (略) 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高新 (略) 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高新 (略) 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高新 (略) 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 (略) 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高新 (略) 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高新 (略) 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高新 (略) 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 (略) 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高新 (略) 。
附件2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的相关描述:。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 (略) 出具《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半导体投资促进中心拟处置资产所涉及的ARM物 (略) 创新中心项目报废资产残余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和汛评报字[2023]第051号)。
第二条 *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
(一)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 / 元 (大写: / 整),收受人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半导体投资促进中心,*方须在合同签订前向*方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半导体投资促进中心;开户银行: / ;账号: / )缴纳履约保证金,本次标的处置(资产交接、拆卸、运输、残料处置、清场等)工作完成后且*方无任何违约情况则一次性无息返还。*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形式为银行转账,相关费用由*方自行承担。
(二)如*方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第五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元(大写,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半导体投资促进中心指定账户(户名:;开户银行:;账号:)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六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本次标的转让以评估报告所列资产范围为限;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半导体投资促进中心指定账户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方协助*方完成本次标的处置(资产交接、拆卸、运输、残料处置、清场等)工作。
第七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装运和清场费用)均由*方承担。*方可开具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
第八条 特别约定
(一)*、*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标的资产存放地点以*方实际存放地点为准,*方在经*方同意后进入标的现场进行处置工作,严格执行*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方安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方负责将设备所在场地的设备及装修装饰工程全部清运整理干净,恢复房屋毛坯状态,装修装饰工程拆除时可与*方协商。*方须自行组织车辆、人员、搬运设备、处置设备至*方指定地点进行处置工作,处置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安全问题由*方承担。
(三)标的处置过程中,*方不得损坏转让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及违反*方相关安全、消防等管理规定,不得因此影响*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如给*方和相关生产单位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方应承担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
(四)标的转移完毕,*方应将残留垃圾清理完毕,并且需要按照相关环保规定及*方要求,将残留垃圾送到指定位置,并承担相关运费和垃圾处理费,*方应对拆卸、清运、残料处置全过程所有费用及风险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相关事件,*方须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在清运标的资产的过程中,相关工作涉及的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方自行承担。*方清运时不得破坏移交现场摆放的一切资产,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由*方承担。
(五)*方对本次标的资产不提供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或保证;*方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问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一切的责任及后果由*方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方责任造成*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的标准向*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 若*方逾期超过(个月)仍未继续履行合同,*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方赔偿违约金万元。
(三)如*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的标准向*方追究违约利息。若*方逾期超过(个月)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方赔偿违约金万元。
(四)*方须在转让价款一次性付清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完成本次标的处置(资产交接、拆卸、运输、残料处置、清场等)工作。若*方超过10个日历天未处置完毕,每逾期一天,*方应向*方支付违约金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遇特殊情况,标的处置完成时限经*方同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五)*方不得对转让标的提出任何异议。转让标的交付类型和交付状况以交付时现状为准,转让标的计量单位和数量以评估报告为准,*方不得以标的存在重量、体积、面积、材质等差异为理由拒绝拆除、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或要求经济赔偿。
(六)*方不得以标的存在老化、旧损、破损或转让标的存在未拆解或因锈蚀、老化、破损导致难拆解为理由拒绝拆除、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或要求经济赔偿。
(七)本次转让标的统一转让,不分包,存放地点位于高新区创新产业园二期H5栋展厅内,*方须自行考虑相关车辆、人员、搬运设备、处置设备等成本,须在规定服务期内完成所有转让标的拆除、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
(八)*方不得在未经*方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场工作。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向*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方所在 (略) 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5份,其中*方执2份,*方执2份,合肥高新 (略) 留存1份。本合同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方(盖章): *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