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别制定出台
(略) 政工程、内河运输船舶、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等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为更好指导生产经营单位
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
一并集纳发布
供收藏学防护措施,或电梯井道内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且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
(五)高处作业吊篮超载使用,或安全锁失效、安全绳(用于挂设安全带)未独立悬挂。
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特殊作业环境(通风不畅、高温、有导电灰尘、相对湿度长期超过75%、泥泞、存在积水或其他导电液体等不利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二)在建工程及脚手架、机械设备、场内机动车道与外 (略) 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辨识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且未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二)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三)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无专人负责监护工作,或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配备必要的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及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装饰装修工程拆除承重结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复核;
(二)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第十三条 隧道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未按规范或施工方案要求选择开挖、支护方法,或未按规定开展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或监测数据超过设计控制值且未及时采取措施;
(四)盾构机始发、接收端头未按设计进行加固,或加固效果未达到要求且未采取措施即开始施工;
(五)盾构机盾尾密封失效、铰链部位发生渗漏仍继续掘进作业,或盾构机带压开仓检查换刀未按有关规定实施;
(六)未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七)未经批准,在轨道交通工程安 (略) 范围内进行新(改、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空、挖掘、爆破等作业。
第十四条 施工临时堆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基坑周边堆载超过设计允许值;
(二)无支护基坑(槽)周边,在坑底边线周边与开挖深度相等范围内堆载;
(三)楼板、屋面和地下室顶板等结构构件或脚手架上堆载超过设计允许值。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冒险作业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使用混凝土泵车、打桩设备、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未校 (略) 线及作业位置承载能力;
(二)在雷雨、大雪、浓雾或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违规进行吊装作业、设备安装、拆 (略) 作业;
(三)施工现场使用塔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或轮胎起重机等非载人设备吊运人员。
第十六条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 其他严 (略) 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略) 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同时废止。
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判定标准》适用于涉客涉危内河运输船舶和300总吨以上其他内河运输船舶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主要用于指导内河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经营人和有关监管部门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事故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涉客涉危内河运输船舶和300总吨以上其他内河运输船舶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
第三条 本标准中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或不符合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直接影响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且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行为或状态。
第四条 内河运输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船舶配备的船长、轮机长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二)内河液化气燃料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动力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未按规定持有有效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三)船舶未按规定持有有效的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符合证明及安全管理证书;
(四)船舶超 (略) 航行;
(五)船舶严重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或超核定乘客定额载客;
(六)船舶不遵守禁限航要求冒险航行;
(七)船舶主推进装置(主机)车令系统、应急停车装置失灵;
(八)船舶操舵装置控制系统或舵机装置动力设备失灵;
(九)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或甚高频(VHF)设备, (略) 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五条 内河客船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存在第四条所列相关情形或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客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未持有有效的特殊培训合格证,或船舶配员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二)客船未按规定开展消防和弃船应急演练;
(三)客 (略) 所的脱险通道严重堵塞或锁闭;
(四)客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设备且无法及时改正;
(五)客船未按规定配备固定式自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或系统失灵;
(六)客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
第六条 内河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存在第四条所列相关情形或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载运危险货物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未持有有效的特殊培训合格证,或船舶配员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未经许可进出港或从事危险货物过驳作业;
(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种类超过适装证书限定范围;
(四)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在进行洗(清)舱、驱气或者置换活动期间,违反规定开展明火、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五)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货舱高位报警装置失灵,或装卸货物的管线、软管、阀门、法兰存在泄漏;
(六)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固定灭火系统,或系统失灵。
第七条 依照本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依法依规及时采 (略) 置措施。
第八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判定情形与本判定标准相关判定情形不一致的,以本判定标准为准。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