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动态调整兴和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来源:兴和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9-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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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根据《兴和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兴党发〔2024〕3号)精神,现将兴和县行政执法主体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的兴和县行政执法主体如下: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28个)
1.兴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2.兴和县教育体育局
3.兴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4.兴和县民族事务委员会
5.兴和县公安局
6.兴和县民政局
7.兴和县司法局
8.兴和县财政局
9.兴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兴和县自然资源局
11.兴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兴和县交通运输局
13.兴和县水利局
14.兴和县农牧和科技局
15.兴和县文化和旅游局
16.兴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17.兴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8.兴和县应急管理局
19.兴和县审计局
20.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1.兴和县统计局
22.兴和县林业和草原局
23.兴和县医疗保障局
24.国家税务总局兴和县税务局
25.兴和县档案局(挂牌于县委办公室)
26.兴和县新闻出版广电局(挂牌于县委宣传部)
27.兴和县宗教事务局(挂牌于县委统战部)
28.兴和县国家保密局(挂牌于县委保密机要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7个)
1. (略) 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兴和县大队
2.兴和县消防救援局
3.兴和县烟草专卖局
4.兴和县气象局
5.兴和县赛乌素镇人民政府
6.兴和县五股泉乡人民政府
7.兴和县大库联乡人民政府
8.兴和县民族团结乡人民政府
9.兴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10.兴和县大同夭乡人民政府
11.兴和县鄂尔栋镇人民政府
12.兴和县张皋镇人民政府
13.兴和县店子镇人民政府
14.兴和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挂牌于县委编办)
15. (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6.兴和县残疾人联合会
17.国家统计局兴和调查队
三、有关事宜
(一)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 (略) 站或媒体予以公开,并报兴和县司法局备案。
(二)在县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三)未列入本次公布执法主体的执法单位一律不准进行行政执法行为。凡兴和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兴和县司法局重新审核。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兴和县人民政府
2024年 9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