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标的房 (略) 2号楼建成于2015年,独栋,建筑面积1033.04平方米,钢混结构,总层数为4层(其中一楼层高6米,已增设挑高层,故内部实际为5层)。外墙为石材墙砖,标的房产原 (略) 展示样板房,内部精装修:地面为瓷砖或木地板,墙面为墙砖或涂料,石膏板吊顶,铝合金门窗。配电梯、中央空调及食堂设施,水卫按层设置,食堂位于3楼。标的房产空置,整体实物状况良好。标的房产按独幢办公房产设计, (略) 内该类型房产主要被用作独幢办公用房使用。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略) (略) 33号2幢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苏(2017) (略) 不动产权第*号 | 实际用途 | 厂房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033.04 | 房屋总层数 | 4 |
使用期限说明 | 2063年11月17日止 | 房屋装饰情况 | 标的房产外墙为石材墙砖,房产原 (略) 展示样板房,内部精装修:地面为瓷砖或木地板,墙面为墙砖或涂料,石膏板吊顶,铝合金门窗。配电梯、中央空调及食堂设施,水卫按层设置,食堂位于3楼。 |
周边环境 | 标的房产周边主要为高新 (略) (略) ,学校、医院配套良好,商业环境不佳。 | 交通情况 | 标的房产坐落于 (略) (略) (略) (略) 园区内。 (略) (略) , (略) , (略) , (略) 北路。距离地铁站约1公里,公共交通条件一般。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本评估结论包含增值税,但未考虑交易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其他相关税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 |||||||||||
其他披露内容 | 1.因本项目标的房产为国有资产,在办理后续产权交易、变更等手续过程中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整个办理过程约90个工作日。 2.本次评估价格、转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包含增值税。 3.本项目标的房产不动产权证附记记载“特殊销售对象”,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义务自行和 (略) (略) 人民政府、 (略) 北高新技术产 (略) 管理委员会以及房地产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了解本项目标的房产“特殊销售对象”含义,决定是否举牌受让标的房产,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北路33号1幢430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区县)国资委监管 | ||
(略) 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交易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在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批准后生效。《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产权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若逾期支付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0.5‰向转让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的,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另 (略) 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过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 (略) 理。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标的资产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完全认可挂牌公告披露内容,并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6、转让方收到本项目全部交易价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启动办理标的房产后续产权交易、变更等手续;若在办理核税或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国家税收政策、房地产政策、网签系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等客观因素变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交易、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退回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且就该等解除方式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8、受让方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相关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要求,决定是否举牌受让标的房产,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书后,转让方有权对意向受让方进行尽调,意向受让方有义务配合。最终受让方条件不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转让方可以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以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最终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转让方可以另 (略) 置标的。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配合转让方就受让资格向地方相关部门报批。 9、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除竞买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强制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买受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 10、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房产现状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房产的现状交接。转让方应于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产过户手续(以房地产交易中心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房产交付给受让方并签订《房产交接交付确认书》。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产过户手续之前的物业管理费(空关费)、维修基金、公共事业费由转让方承担,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产过户手续之后的物业管理费(空关费)、维修基金、公共事业费由受让方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张总 |
联系电话 | * |
特殊事项: | 请经纪机构登录后查看 |
没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