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年产*双鞋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批复意见函告如下:
一、项目批复意见及基本情况
(一)项目批复意见。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允许类。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对本项目进行了备案(项目统一代码为:2303-*-04-01-*,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后,该项目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位于 (略) 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略) (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6°58′58.772″,北纬28°13′38.750″),用地面积约*.09平方米。本项目属新建项目,以EVA粒子、TPR颗粒、PE颗粒、PVC树脂粉、增塑剂、碳酸钙、稳定剂、钛白粉、AC发泡剂、聚氨酯原液(A料、B料)、硬化剂、色膏、水性脱模剂、水性油墨、溶剂油墨、稀释剂、*醇洗版液、棉布、PVC烫片、感光胶、丝网、网框、模具、白乳胶、色母等原辅料,①通过混料、发泡、修边、定型、打磨、检验等工序生产EVA鞋底;②通过混料、注塑、修边、检验等工序生产TPR(PE)鞋底;③通过混料、挤出、冷却、切粒、混料、注塑、冷却、修边、检验等工序生产PVC鞋底;④通过混合、注模、烘烤、脱模、修边整理等工序生产PU鞋底;⑤外购鞋面料和里子布通过贴合、裁断、印花、电绣、冲孔、打扣、车缝、鞋帮加工、套鞋楦、热定型后,与自产鞋底胶合、电烘干、冷定型、脱鞋楦、装鞋垫、整理、检验包装等工序生产成品鞋子,形成年产*双EVA运动鞋、*双TPR(PE)运动鞋、*双PVC运动鞋、*双PU运动鞋的生产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栋4层厂房布置鞋底车间、冲裁车间、针车车间、成型车间、印花车间等主体工程和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等辅助工程;新建1栋办公楼、1栋设备房、1栋门卫室等辅助工程;新建给排水、供配电系统等公用工程;新建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噪声处理设施、一般固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等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约占总投资的1.5%。
二、项目建设要求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设计、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环保内容;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
三、项目建设的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
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废水回用”原则合理规划和建设厂区污水收集、循环和排水系统。项目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项目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絮凝沉淀+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处理后废水应满足鹰潭高新区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 (略) 排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后排入白露河,最终汇入信江。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EVA鞋底射出成型废气、TPR(PE)鞋底注塑废气、PVC鞋底生产废气(投料粉尘、造粒、注塑产生的有机废气)、PU鞋底生产废气(灌注成型、烘烤废气、恶臭气体、脱模废气)、印花工序废气(丝印、烘干废气、洗版废气、激光印花烟尘)、成品鞋生产废气、打磨废气等,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非*烷总烃、HCl、氯*烯等。无组织废气包括生产过程中未捕集的废气等。项目EVA鞋底射出成型废气经半密闭集气罩收集后采用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废气由1根24m高排气筒(DA001)外排,外排废气中非*烷总烃浓度应满足《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参照执行)限值要求;打磨废气经密闭集气罩收集后采用1套“布袋除尘”处理,处理后废气由1根24m高排气筒(DA002)外排,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浓度应满足《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参照执行)限值要求;TPR(PE)鞋底注塑废气经半密闭集气罩收集后采用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废气由1根24m高排气筒(DA003)外排,外排废气中非*烷总烃浓度应满足《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参照执行)限值要求;PVC鞋底投料废气经半密闭集气罩收集后采用1套“布袋除尘”处理,处理后废气由1根24m高排气筒(DA004)外排,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浓度应满足《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参照执行)限值要求;PVC鞋底造粒废气经半密闭集气罩收集后采用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废气由1根24m高排气筒(DA005)外排,外排废气中非*烷总烃浓度应满足《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参照执行)限值要求;PVC鞋底注塑废气经半密闭集气罩收集后采用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废气由1根24m高排气筒(DA006)外排,外排废气中非*烷总烃、氯*烯、HCl浓度应满足《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参照执行)限值要求;PU鞋底生产废气经密闭空间负压收集后采用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废气由1根24m高排气筒(DA007)外排,外排废气中非*烷总烃浓度应满足《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参照执行)限值要求;印花废气经半密闭集气罩收集后采用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废气由1根24m高排气筒(DA008)外排,外排废气中非*烷总烃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印刷业》(DB36/1101.1-2019)要求;成品鞋废气经半密闭集气罩收集后采用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废气由1根24m高排气筒(DA009)外排,外排废气中非*烷总烃浓度应满足《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参照执行)限值要求。采取加强车间通风排气、强化生产管理、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厂区绿化等措施,减少厂内无组织废气产生和对外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无组织废气满足《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参照执行)表4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印刷业》(DB36/1101.1-2019)表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厂界标准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要求。项目厂房周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永久性居住的建筑物、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噪声主要来自针车、冲床、成型线、注塑机、全自动切割机、全自动印线机、花样机、稳定机、高频机、无缝机、电雕机、喷胶机、拌料机、智能数控裁断机、缝纫机、双线侧缝机、绞线机、喷码机、热收缩机、RVS打股机、自动打包机、前邦机、后邦机、压机、过胶机、砂轮机等生产设备设施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采取车间减震、隔声、消声等措施,有效减少生产噪声对厂界声环境的影响,厂界环境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有废活性炭、废感光胶、废机油、废包装桶、污泥、含油手套等危险废物,边角料和不合格产品、布袋收集尘、一般包装材料等一般固体废物以及生活垃圾。废活性炭、废感光胶、废机油、废包装桶、污泥、含油手套等危险废物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或处置;边角料和不合格产品、布袋收集尘、一般包装材料定期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项目在厂房一层东北面设置1个30平方米一般固废暂存间和1个30平方米危废暂存间。各类危险废物采用密封加盖容器或者具有内衬塑料袋的编织袋包装后分区堆放,危废暂存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建造和管理,做到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一般固废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五)环境风险防范。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做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保证应急预案的实施。危废暂存间等做好防腐防渗和防泄漏围堰设施。同时应对生产操作工人必须进行上岗前专业技术培训,严格管理,提高职工安全环保意识,定期进行安全环保宣传教育以及紧急事故模拟演习,提高员工事故应变能力。本项目涉及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报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总量控制。项目投产后应满足《 (略) 年产*双鞋加工生产项目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CODcr排放总量控制在0.785吨/年,氨氮为0.079吨/年,挥发性有机物为4.04吨/年。
四、项目运行和竣工验收要求
(一)运行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履行相关安全生产手续。应建立公司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明确人员和生态保护职责,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二)环保竣工要求。本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最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落实有关要求。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五、其它环保要求
(一)项目变更要求。本次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必须重新报批,项目批准后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二)违法追究。对已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必须认真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日常环保监管。我局负责对该项目建设及运行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三同时”实施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监管,并对该项目运行中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污染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将线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