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水河酉阳县酉酬镇河段防洪护岸综合整治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答疑补遗通知(1)
各投标单位:
现将酉水河酉阳县酉酬镇河段防洪护岸综合整治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编号:HYZB2023-052)(以下简称“招标文件”)中不清楚、不明确或需更改、更正等的有关问题解释,以答疑补遗通知形式告知你们。本答疑补遗通知,是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澄清与修正,如与招标文件不符时,以本答疑补遗通知为准。本答疑补遗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一、现将投标人提出的质疑答疑如下:
质疑 1、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条,3、业绩要求中3.1.1条和3.1.3条勘察业绩要求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仅能证明项目设计工作完成的时间,类似独立的勘察项目均无勘察成果的单独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建议把招标文件中勘察业绩证明时间提供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修改为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勘察合同或审查合格书或业主证明文件,望予以采纳。
回复:详见补遗部分。
质疑2、酉水河酉阳县酉酬镇河段防洪护岸综合整治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条款号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要求:勘察业绩时间以初步设计批复时间为准,勘察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时间是证明项目设计工作签订或设计工作完成的时间证明,是证明设计工作业绩完成的证明材料,类似工程项目勘察均无单独勘察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不应用于勘察业绩完成的时间证明和材料证明。单独勘察业绩证明时间建议以签订勘察合同时间或勘察成果经第三方审查的咨询意见或勘察成果经审图机构审查后的审查合格证书时间为准,建议勘察业绩时间证明材料取消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望予以采纳。
回复:详见补遗部分。
质疑3、酉水河酉阳县酉酬镇河段防洪护岸综合整治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条款号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要求:勘察业绩时间以初步设计批复时间为准,勘察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时间是证明项目设计工作签订或设计工作完成的时间证明,是证明设计工作业绩完成的证明材料,类似工程项目勘察均无单独勘察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不应用于勘察业绩完成的时间证明和材料证明。单独勘察业绩证明时间建议以签订勘察合同时间或勘察成果经第三方审查的咨询意见或勘察成果经审图机构审查后的审查合格证书时间为准,建议勘察业绩时间证明材料取消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望予以采纳。
回复:详见补遗部分。
质疑4、我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我单位承接的勘察项目无设计批复文件,设计批复文件是设计单位才拥有,建议勘察业绩时间取消以设计批复文件为准,取消设计批复为勘察业绩证明材料。
回复:详见补遗部分。
质疑5、纵观近2年。。。。。处理!!。
回复:此问题与本项目招标文件无关。如有相关线索,请依法向相关部门反映。
二、招标文件相关内容补遗如下:
1、关于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投标人单位的勘察业绩的相关要求作如下调整:
(1)业绩时间要求调整为:投标人在2018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1个包含类似勘察工作的业绩。
(2)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调整为: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合同协议书、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审查合格书。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工程类别、勘察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信息的,应提供业主证明。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业绩。
注:(1)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审查合格书为准。
(2)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其在该业绩中的工作分工应与本项目承担的工作一致。
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视为无效。
2、关于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为:治理河道长度3.85千米,新建护岸总长 2046米,疏浚河道长600米,新建防汛道路610米。酉酬镇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堤防护岸工程主要建筑物为4级,次要建筑物为5级。
特此通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库工程管理站
(略) (略)
2024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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