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白沙邦溪凯颖商行经营的“姜(泥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白沙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2日启动核查处置,向白沙邦溪凯颖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2023]19号)1份、《检验报告》(№: SC*JD1)1份,并检查了该摊位经营场所,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姜(泥姜)”。经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白沙邦溪凯颖商行为个体工商户, (略) 白沙黎族自治县 (略) 场105号商铺经营,2023年10月25日从儋州那大荣柱副食店购进10斤“姜(泥姜)”,购进价格是8.5元/斤,共计85元。该批“姜(泥姜)”销售价格是11元/斤,共销售了10斤,其中6斤是 (略) 计量质 (略) 抽样人员作为抽检使用,4斤销售给顾客,该批“姜(泥姜)”货值金额为10斤×11元/斤=110元。
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儋州那大荣柱副食店的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该批“姜(泥姜)”提货单复印件。截至目前,未接收到消费者食用该批“姜(泥姜)”后有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投诉举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白沙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1 月29 日